内蒙古师范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修订)

[日期:2020-12-31] 来源:   作者: [字体: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学校的二级民主管理工作,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的整体工作,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和《内蒙古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指学校二级单位(包括各学院、图书馆、后勤服务集团、资产经营公司等设立党组织的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是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代会制度的延伸和发展,是本单位院务、政务公开的主要载体,也是教职工对本单位工作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为宗旨,坚持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的关系,依照法律法规和细则行使职权。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和行政支持下开展工作,接受学校教代会和工会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二级教代会在本单位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院长(行政领导)工作报告。

(二)听取、审议本单位经费收支使用情况报告。

(三)听取、审议单位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发展规划,主要包括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学科研、教职工队伍建设和社会服务以及贯彻落实学校布置的工作任务、规章制度、职称评定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作出相应的决议。

(四)审议并通过本单位提出的岗位责任制方案、业绩考核办法、奖惩规定、奖酬分配方案等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和劳动权益的重要规章制度。

(五)在本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参与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和干部考核工作,积极推进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

(六)征集代表(或教职工)对本单位的重大事项和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提案。

(七)二级教代会以会议决议方式作出意见和建议;二级单位行政应合理吸收采纳,并通过邀请代表列席党政联席会议、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完善沟通和协商机制。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八条 各学院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确定二级教代会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还是实行全体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制,(一般人数比较多的部门应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一经选定在一个届期内不得更改,并报学校工会备案。若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其规模由党、政、工、团共同商定,代表人数一般在 20-30人为宜,以此酌定教职工的比例,其中少数民族教职工代表和女教职工代表应占教职工人数相应的比例;教学科研单位的代表要以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为主体;以生产、服务工作为主的单位,其代表要以第一线的职工为主体。教职工人数比较少的单位,二级教代会可实行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制,每个在岗的教职工均享有代表的同等权利。不论是教职工代表大会制还是全体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制,都要严格履行教代会程序和职权。

第九条 召开二级教代会,应推举大会主席团,不设主席团的可组成领导小组,主席团或领导小组主持会议。主席团或领导小组成员应包括本单位党政工团等主要领导干部,但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第一线的代表应占多数。主席团或领导小组成员建议名单由院级单位党委(党总支)召集有关人员协商产生,提交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条 二级教代会以系、科室和相当于科级的机构成立代表小组,由代表民主选举组长。组长的职责:主持代表小组的会议活动;组织征集提案;反映本小组代表意见;组织代表积极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落实有关工作事项并做好应承担的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一般每4年为一届,期间应每学年召开一次会议,并纳入各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二级教代会如不能按期召开,需征得校教代会和本单位多数代表的同意。遇有重要问题,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提前召开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或代表组长会议。确定召开二级教代会前两周必须向学校工会书面报告,并在筹备工作上接受校工会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的议程,由其常设机构本单位的分工会提出,单位党政领导集体研究批准,主席团或领导小组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召开二级教代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正式代表出席,大会的决议必须有出席会议半数以上正式代表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不设提案工作委员会,提案工作由本单位分工会办理。

第四章 代 表

第十五条 凡享有公民权的在岗教职工均可当选二级教代会代表,二级教代会代表以系、科室和相当于科级的机构为单位。其基本程序是:

(一)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通过代表名额、结构及选举办法。

(二)按比例将代表名额分配到各科室,各科室酝酿推荐、通过选举产生。

(三)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进行选举。可以采用直接差额选举办法,也可以采用先差额预选、后等额选举的办法。选举时到会人数应有本单位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参加方可有效,代表候选人需获得本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赞票方可当选。采用召开全体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的二级单位,无需进行代表选举,全体教职工均具有代表身份、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义务。

第十六条 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4年,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已当选学校教代会的代表应是二级教代会的当然代表。代表因工作调离本部门,或者已办理退休手续者,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代表由原单位补选。任期中因出国、长期病假、工作表现不好等原因,有一年以上时间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教代会职责的代表,可以终止其代表资格,并经更换另选他人为代表。发现代表有违法乱纪或严重失职行为,经教代会半数以上代表表决同意,可以撤销其代表资格。代表要接受本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七条 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交提案、意见建议,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诉求。

(三)监督二级教代会决议落实,参与民主评议领导干部。

(四)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八条 代表的义务

(一)公道正派,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做好本职工作。

(二)遵纪守法,提高政治觉悟和参与民主管理能力。

(三)认真履职,落实二级教代会各项决议和要求。

(四)切实维权,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诉求,维护教职工权益。

第十九条 二级教代会可以邀请有关领导干部、离退休教职工、学生及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 二级单位工会委员会是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机构。应在本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二级教代会的筹备工作。

(二)在大会主席团或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做好二级教代会的会务工作。

(三)监督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提案征集并督促提案办理。

(四)完成大会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五)做好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六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会议筹备及开会程序

(一)宣传教育

教育教职工充分认识教代会的作用和意义,增强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和使命感,宣传学校教代会和二级教代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提高对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认识。

(二)筹备工作

1.设立主席团的成立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不设主席团的由领导小组负责大会筹备工作,院级党委(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分工会主席任副组长。

2.向学校党委和学校教代会提出召开二级教代会的申请经批准后,由本单位党组织发出召开二级教代会的通知。

3.在调查研究和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拟定大会的中心议题。

4.分配代表名额,组织选举代表。

5.组织代表征集提案。

6.起草教代会文件,准备有关会议材料。

(三)召开预备会议

1.通过大会筹备工作报告;

2.听取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3.选举大会主席团或领导小组;

4.通过选举办法;

5.其他需要由预备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

(四)召开正式会议

正式会议由主席团或领导小组主持。

1.听取行政主要领导的工作报告和其他主要议题的说明;

2.组织讨论;

3.通过大会决议和其他交付教代会表决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提案征集和处理程序

(一)会前和会中,教代会代表分别在群众中征集提案。

(二)提案工作组审查立案,重要提案可作为大会议题。

(三)会后,提案工作组将提案处理意见通知提案人,提案人还可以对此提出质询。

第二十三条 大会决议、决定产生和通过程序

(一)在代表们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起草大会决议和决定草案。

(二)大会主席团或领导小组对决议、决定草案进行审议后提交大会讨论。

(三)主席团或领导小组集中修改后,提交大会表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经党委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二十五条学校各职能处室暂不执行本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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