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日期:2018-11-28] 来源:   作者: [字体: ]

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倡导学术自由,强化学术权力,规范学术管理,优化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师范大学章程》的有关规定,学校成立了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三条 学校应当充分发挥校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校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校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条件保障。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置以下专门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科研委员会、人力资源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等。各专门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依据各自章程独立地处理与其相关的学术事务及其他有关工作。重大事项经专门委员会讨论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可增设其他专门委员会。各二级学院设立教授委员会,遵照《内蒙古师范大学二级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校发〔2018〕68号)开展工作。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一般由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在岗在编人员组成。人数为27—3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且需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人。校学术委员会的委员人选由院(部)教授委员会推选、各专门委员会推荐(一般为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和校长推荐三种方式产生,其中,校长推荐名额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3。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经党委会讨论确定,由校长聘任。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或专门委员会推荐,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科技处。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落实相关事务。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校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专业设置与学科建设方案、教学改革与科学研究计划等;

(二)指导学校教学科研平台建设,咨询重大研究领域、研究方向的确定;

(三)评审学校科研基金项目,培育学科建设、科学研究重大项目,评定重大学术成果;

(四)审定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咨询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的重大决策和有关方案,评价拟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

(五)审议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以及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指导、组织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

(七)指导、组织各种形式的学术道德和学风的教育活动,调查和评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对涉及违纪、违法问题,交由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八)维护学术尊严和教师、学生在学术上的正当权利;

(九)听取和审议各专门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指导协调各专门委员会与院教授委员会的工作;

(十)咨询学校委托的其他学术方面的重大决策。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依据章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干涉,应正确运用学术权力,公正、公平地发表学术意见,并对审议的事项保密。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校长提议,或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原则上应不少于2/3(含)委员出席才能举行。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审议事项,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的议决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情况由主持人选择举手、记名投票、隐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获得不少于与会人数2/3(含)的票数方为通过。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审议与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十八条 根据议题内容,可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确定邀请相关人员列席。讨论与学生事务直接相关的议题,须邀请学生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对于校学术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如有异议须在一周内提出复议申请,并征得不少于1/3的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经复议后做出的结论不再复议。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校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对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做出说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院教授委员会章程不得与本章程相违背。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学校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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