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2014 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教学〔2014〕4 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2020 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20〕9 号)和《关于做好我区 2020 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内教研函〔2020〕7 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 2020 年招收博士研究生的考试及录取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 2020 年度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及录取工作。
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复试的组织管理、考务安排。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监督检查,特别要做好安全保密和考风考纪工作。凡有亲属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人员参加我校 2020 年度博士研究生考试的教职工,一律不得参与本单位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及录取工作。招生考试期间,学校将安排专人巡视各招生单位的复试工作。
各学院成立不少于 5 人的本学科正教授职称专家组成的复试小组,成员中原则上要有博士生导师资格人员,本年度招生的
博士生导师应为复试小组成员。
二、考试及录取原则
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信息公开和监督,切实维护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
三、初试考试
1.初试考试包括外语笔试和两门业务课的笔试,考试时间为 2 个小时,满分为 100 分。
2.初试考务组织由研究生院统一安排。
四、复试方式和内容
(一)进入复试的基本要求
1.“申请审核制”初审通过的考生均须参加我校组织的复试。
2.初试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合格线,考生方可进入复试。
(二)复试方式
根据自治区疫情防控要求和学校实际,我校 2020 年博士研究生复试均使用统一的软件平台采取网络远程方式进行。
(三)复试内容
复试内容主要包括对考生学术水平的考查、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1.学术水平考查
学术水平考查包括综合素质面试(50 分)和专业知识面试(50 分)两部分。
(1)综合素质面试:复试小组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通过面试等形式考查学术潜质、科研能力,包括攻读博士期间的研究计划,要求有详细的研究课题陈述,并证明自己在该课题研究方面的前期学术积累以及完成该课题研究的学术能力。
(2)专业知识面试:通过外文文献分析考查考生对本学科前沿领域及最新研究动态的掌握情况和考生外国语能力测试。
根据以上复试内容进行综合评价,判断考生是否具备博士生培养的潜能和素质。复试成绩按照量化百分打分(满分 100 分)。
2.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博士生招生复试的重要内容和 录取的重要依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学习(工作)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各学院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3.复试过程记录
(1)复试程序须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要有现场记录、成绩和评语。
(2)面试过程须使用摄像机和录音设备对考生和复试教师全程录像和录音,确保录像录音完整清楚。
(3)复试所涉及的考试材料、视频监控资料、影像及录音
资料等须保存至复试结束后 3 年。与考生复试成绩相关的所有复
试书面记录材料均要完整,不得缺页、违规涂改。
五、录取办法及要求
1.复试成绩 60 分(含)以上。
2.总成绩计算方法:总成绩=(初试总成绩/300*60)+(复试成绩/100*40)
3.按导师所报考生的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申请审核制除外)。
4.原则上每个导师只招收 1 名学生。
5.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考核及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6.考生因报考博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
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无法录取,学校不承担相关责任。
7.经考生确定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对学籍学历审核不通过的考生不予录取。
六、招生考试及录取工作的监督和复议
1.按照教育部和自治区招生考试中心的有关规定,招生考试及录取工作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招生考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录取结果全面负责。
2.招生考试及录取工作实行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招生考试及录取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要选派专人到考试现场进行巡视,对部分考场可派出监察员进行现场监察。
3.招生考试及录取工作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学校按照规定将招生考试及录取工作办法公开,复试名单、拟录取名单等信息及时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予录取,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4.招生考试及录取结果的申诉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受理,会同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共同复议并做出处理决定,考生对处理结果如有异议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诉。
5.咨询电话:0471—4393213;举报电话:0471—7383701、7383703,4393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