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华远蒙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日期:2021-10-29] 来源:   作者: [字体: ]

内蒙古华远蒙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准确、完整、及时地记载、反映公司财务状况,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资料,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财务法规、制度制定。

第三条 公司财务部的职责是:

1. 认真执行各级主管部门的财务管理制度。

2. 建立健全公司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公司财务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

3. 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管理,提高核算质量。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4. 编制资金计划和预算,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5. 规范公司财务行为,严格公司内部报销的管理,完成税收及管理费用缴纳工作。

6. 参与公司重大经济活动和经济合同签订,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护公司资金和财产的安全。

7. 完成公司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财务部部长负责公司财务部的全面工作。

1. 编制和执行财务计划、部门预算、资金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

2. 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监督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3. 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开展经济活动分析;

4. 财务开支管理,费用报销手续的审核。

5. 承办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财务部会计的工作职责:

1. 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核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按期报账。

2. 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分析公司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情况。

3. 妥善保管本职岗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4. 完成部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财务部出纳的工作职责:

1. 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2. 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不坐支现金,超过部分须及时送存银行。

3. 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账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4. 严格支票管理制度和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总经理签字后,方可生效。

5. 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账、报账工作。

6. 配合会计做好各种帐务处理。

7. 在办理业务过程中负有妥善保管现金的责任。

8. 完成部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财务部内部审核的工作职责:

1. 认真执行有关审计管理制度。

2. 监督公司财务计划的执行、决算、资金收支和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

3. 详细核对公司与财务有关的数字、金额、期限、手续等是否准确无误。

4. 审阅公司的计划资料、合同和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便掌握情况,发现问题。

5. 纠正财务工作中的差错,规范财务行为。

6. 针对公司财务工作中出现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7. 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九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条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会计、出纳员记账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字。

第十一条 财务内部审核人员每半年进行财务清查,保证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十二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账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总经理,会计报表按月编制,会计报表经会计签名或盖章后报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

第十三条  财务工作人员对公司财务实行会计监督。

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四条 财务工作人员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总经理书面报告,请求查明原因。

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做出处理。

第十五条 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审核制度,做好内部审查。

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审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及财务专用章。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流程。

第十六条 财务每年定期协调审计事务所开展财务审计。审计事务所审计人员根据审计事项实行审计,并做出审计报告,报送总经理。

第十七条 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 公司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应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设账外账。

第十九条 财务应当加强库存现金限额的管理,核定的库存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交存银行。

第二十条 财务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现金,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一律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财务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对职工个人发放的劳保、福利支出;出差人员携带的差旅费;1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总经理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一条 财务必须加强现金的管理,明确收、付款等各个环节中出纳人员与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

第二十二条 财务现金收入须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现金。

第二十三条 财务定期(每半年)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出纳人员要认真记载现金日记账,并与会计核对总分类账,保证账账、账款相符,不得白条抵现和挪用现金。

第二十四条 资产公营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银行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转账结算。

第二十五条 资产经营公司除按规定留存现金以外,所有资金都必须存入银行,单位一切收付款项,除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部分外,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二十六条 出纳人员应当及时核对银行账户,确保单位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相符,并于每月底记完账后编制当月银行存款余额表,装订在当月会计凭证中。对核对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应查明原因。

第二十七条 财务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台账。

第二十八条 财务应于每月底对应收款项进行清理核对,并向总经理上报《应收账款明细表》。协助、督促各部门按照《应收账款明细表》内容对各应收款项予以催收。各部门收回的现金、支票要及时上交财务,由财务人员办理银行结算手续。

第二十九条 职工出差需借现金的,本人填写借款单,经总经理批准后给予办理。长期欠款不还或挂账不清,不予办理新借款。业务往来单位的业务人员特殊需要借款时,必须经总经理审批同意后,由本单位有关人员代办,并负责收回借款。

第三十条 职工个人借款应于出差回来后五日内办理报销手续,没有用完的现金应退交财务。差旅费的报销由经办人员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附报销单据,财务人员审核后,经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三十一条 凡公司与外单位发生的房屋租赁、广告等业务必须签订经济合同或协议,生效合同或协议的原件须二日内交财务备案。

第三十二条 工程施工、设备采购等合同价款的支付和结算。

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工程款按所签合同执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由施工方项目负责人报送经公司工程代表签字认可的工程量和预算定额核算的工程价款结算表,按结算程序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财务办理支付手续。待工程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后,按规定留足审定值的3%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期限不少于一年),其余款项进行结算。

设备采购合同的支付和结算。合同约定有预付款的按合同规定支付预付款,设备验收合格后,根据验收凭据,按合同规定办理结算手续,并留合同价款的3%5%,期限不少于一年的质量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 票据印章的保管。

财务要加强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印制、保管、领用、注销,并设登记簿进行登记,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盗用。票据由专人保管、专柜存放;确保各种票据的完整无缺。

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银行预留印鉴章(财务专用章和个人名章)应由会计保管。严禁一人同时保管印章和票据。

第三十四条 财务各项开支必须坚持先审批,后支付的原则。小额财务开支(1000元以下)由部门经理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批;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由部门经理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批后,总经理审批。大额财务开支(10000元以上)由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审定,总经理批准。

各项费用开支必须有合法的票据,票据背面由经办人签名并列明事由,多项费用支出应附相关发票附表,费用报销必须由经手人、验收人、部门负责人在原始凭单上签字,财务人员审核,公司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三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并扣发本人月薪1-3倍:

1. 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金额留存现金的;

2. 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

3. 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包括现金)或支付款项的;

4. 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5. 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批准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6. 保留账外款项或将公司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7. 违反本规定条款认定应予处罚的。

第三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人员应予解聘。

1. 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2. 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账表、文件资料的;

3. 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

4. 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公司财物的;

5. 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挪用公司款项的;  

6. 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

7. 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当予以辞退的。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资产经营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二、财务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一)总 则

1.为加强资产经营的财务制度建设,增强内部审计监督,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公司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 资产经营公司内部审计是依法对全公司的经济活动及其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财务审计和监督。以达到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的目的。

(二)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1.根据资产经营公司实际情况,在公司财务部设立内部审计小组,内部审计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2.内部审计小组定期对资产经营公司及各下属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内部审计。

3.审计小组应定期做工作报告。资产经营公司通过内部审计制度,对经营、财务等进行监督。

4. 资产经营公司审计小组应根据内审工作需要配备合理的、稳定的人员结构,配备符合内审工作要求的专业人员。

5.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单位(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审计职责

1.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审计规范、审计程序及资产经营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对资产经营公司、各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效益、高管人员离任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2. 督促建立健全完整的资产经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杜绝各种隐患,确保公司及各下属单位的资产安全与完整。

3. 内部审计工作以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对公司的一切经济活动进行监督。

(四)审计内容、权限

1.对资产经营公司及各下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1)与财务收支有关的一切经济活动;

2)资金、财产的安全、完整和管理情况;

3)会计报表、会计资料、会计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正确性、合法性;

4)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建工程投资项目等的实施情况;

5)资产经营公司及各下属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及有效执行情况;

6)对资产经营公司及各下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2. 内部审计有权检查被审计区间内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资料,包括:

1)会计账簿、凭证、报表;

2)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3)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

4)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5)要求对方提供各项债权的确认函;

6)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7)重要经营投资决策过程记录;

8)其他相关权限

A. 必要时可自审计区间向前追溯或向后推迟,被审部门不得拒绝。被审部门有意隐匿、毁弃、篡改会计资料以及重要文件的,一经发现,审计小组应该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置。

B. 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

C. 盘点资产经营公司及各下属单位全部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券等;

D. 要求被审部门有关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E. 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审计小组经权力机构批准,有权对重大紧急事项立即采取封存账簿、资产等临时性措施或申请其他部门采取保全措施后报有关领导。

F. 建议有关部门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部门和个人追究责任;

G. 对被审部门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

H. 责令被审部门限期调整账务;追缴被审部门或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资产;

I. 可以随时调阅资产经营公司及各下属单位与财务收支相关的资料。

(五) 审计工作程序

1. 审计工作计划:审计小组根据资产经营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2. 审计方案:根据资产经营公司具体情况,制定审计工作方案。

3. 实施审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4. 审计报告:审计小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提交审计报告,审计小组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部门意见,被审部门应在指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

5. 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被审部门应按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及时作出处理,并在审计结论和意见书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报告公司审计小组。对审计意见和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裁决处理。

6. 后续审计: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实行后续审计,一般在审计决定下达执行一定时期后进行,检查审计意见和决定的执行情况。

7. 公司审计小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六) 奖励和处罚

1. 对执行本办法工作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审计小组向总经理提出给予表扬或奖励的建议。

2.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部门和个人,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1)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5)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3. 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4)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

三、 附 则

1.本办法由资产经营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2. 本办法自总经理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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