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主要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
内蒙古师范大学是非营利性高等教育事业单位法人,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主管部门是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一)部门主要职责
1. 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推进文化传承和创新。
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管理学校内部事务;完善学校内部监督体制和机制,实施校务公开,实施民主管理;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
3. 科学制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4. 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学校的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同时开展继续教育、外国留学生教育、中外合作教育等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其他类型教育。学校根据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学校办学条件,调整学科专业设置,保持适度的办学规模。
5. 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开展人才培养活动,科学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与学位证书;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了解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6. 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促进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推动学科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7. 主动服务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大力开展民族文化建设、科技推广服务和决策咨询服务,努力成为高质量成果转化、高层次咨询服务和高水平社会服务的重要基地。通过服务社会,为学校事业发展拓展新空间,赋予新活力。
8. 学校本着开门、开明、开放的理念,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学术和教育合作,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与国内外大学和科研机构开展深层次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9. 按照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评聘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调整教职工的津贴及工资分配;执行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的人事分配政策,保障教职工收入合理增长;依法实施对教职工的奖励或者处分。
10. 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遵守国家收费规定,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二、 内蒙古师范大学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处是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除具有独立法人的校办企业单独核算外,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编制学校财务收支计划和经费预算,负责对经费的安排和使用、内部财务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会计事务实行集中管理。学校下设22个职能处室、29个二级学院、1个独立学院和2个教研部。
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一)关于收支情况总体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收入总计110398.31万元,其中:本年收入合计98081.86万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2065.81万元,年初结转和结余10250.64万元;支出总计110398.31万元,其中:结余分配394.09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18993.12万元。与2016年度相比,收入总计增加14112.28万元,增长12.78%;支出总计增加14112.28万元,增长12.78%。主要原因:一是2017年自治区直属高等院校生均拨款基准定额较2016年的8600元/当量学生/年提高到8700元/当量学生/年,财政拨款基本支出有所增长;且2017年较2016年投入的教育专项资金、科技经费均有所增长,各级财政对教育的投入逐年增加。
(二)关于2017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收入合计98081.86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69128.74万元(含政府性基金29万元),占70.48%;事业收入23609.19万元(含非税收入20694万元),占24.07%;经营收入2804万元,占2.86%;其他收入2539.93万元,占2.59%。
(三)关于2017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支出合计91011.1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59047.69万元,占64.88%;项目支出29684.08万元,占32.62%;经营支出2279.33万元,占2.50%。
(四)关于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总计69128.74万元;支出总计63432.08万元。与2016年度相比,收入增加11800.03万元,增长17.07%;支出增加6103.37万元,增长9.62%。主要原因:一是2017年自治区直属高等院校生均拨款基准定额较2016年的8600元/当量学生/年提高到8700元/当量学生/年;二是中央和自治区对高等院校的专项资金投入也在逐年增加。
(五)关于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合计63403.0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1748万元,占65.85%;项目支出21655.08万元,占34.15%。
(六)关于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41748万元,其中:人员经费33804.65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7233.34万元、津贴补贴1540.45万元、其他社会保障缴费756.90万元、伙食补助费29.78万元、绩效工资10224.30万元、基本养老保险缴费228.10万元、其他工资福利2533.98万元。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40080.04万元,比2016年增加1667.96万元,主要原因是事业单位工资调整、在职和离退休人员数量变动导致;公用经费7943.35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287.87万元、印刷费126.66万元、水费320.92万元、电费414.37万元、差旅费577.92万元、维修费499.65万元、劳务费688.66万元、专用设备购置费3803.06万元、专用材料费371.86万元等各类公用支出。2016年度公用经费9050.34万元,比2016年减少1106.99万元,主要原因是节约支出。
(七)关于2017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为50万元,支出决算为3.6万元,完成预算的13.89%,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3.6万元,完成预算的13.89%; 2017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与预算差异情况的原因:一是年度实际因公出国事项较预计减少;二是各单位落实进一步压减“三公”经费支出,落实“三公”经费只减不增的政策导致。
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财政性资金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6549.8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3743.30万元,比2016年增加5953.43万元,增长43.32%;政府采购工程支出2639.13万元,比2016年减少1884.73万元,减少41.66%,主要原因是2017年工程财政拨款减少;政府采购服务支出167.43万元,比2016年增加109.86万元,增长65.62%,主要原因是各单位进一步加强服务类政府采购管理,做到应采尽采。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2017年,我部门对所有本级项目资金开展绩效管理,所有本级项目均在年初预算时设置年度绩效目标,实行年中绩效监控,年末绩效评价,并且将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到下一年度的管理中。部门专项资金主要包括资助类专项资金、支持高等教育发展类专项资金、培训类专项资金等。一是各类资助性经费,绩效目标设置体现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各类学生资助政策,保障各级各类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下设时效性、满意度两个评价指标,通过考察大中专院校奖助学金发放的及时性、免学费政策落实情况、学生的满意度等来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2017年,各类学生奖助学金均及时发放,各项免学费补助政策均得到严格落实;二是高等教育类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设置为提高高等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下设自治区实验示范中心建设个数、高校教师培训次数、本科院校评估、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增加数等评价指标。年末通过考核各项指标实现程度,对绩效目标完成度进行自评并撰写了自评报告。2017年高等教育专项经费绩效目标完成率90%以上;三是培训类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设置为建立教师常态化培训机制,提高教师授课专业水平。下设培训各级各类教师人次、送教下乡结业率、参培教师满意度等评价指标,为进一步提高国家和自治区教师培训管理工作水平作出贡献。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七)结余分配:指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根据《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内蒙古师范大学2017年决算.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