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减免办法

[日期:2015-07-16] 来源:   作者: [字体: ]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学难的问题,保证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不让一个学生因贫困而辍学,学校结合国家新资助政策体系要求和自身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选条件

1.获得减免学费的学生应为我校在籍统招本、专科生;

2.被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有资格获得2/3的学费减免;

3.享受“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助学金资助的学生,根据受助学生素质评价结果予以减免,思想品德优秀、学业成绩和日常表现均排名在本班前30%的,学费全免;思想品德良好以上(参照素质评价),学业成绩和日常表现均排名在本班前70%的,学费减免一半;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减免。“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受助学生减免学费不占本学院指标,无需受助学生、学院申报,由学生工作与就业指导处勤工助学指导中心直接审核、减免;

4.专升本学生、“三本”学生学费不予减免;

5.获得减免学费的学生必须缴纳学费的1/3以上;

6.学校优先对特困生、品学兼优的贫困生予以资助;

7.减免学费可以和国家助学金兼得,不能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兼得,原则上本学年度受助总额不超过7000元;

8.获得国家资助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不享受学校减免学费政策;

第二条 资助标准

学费减免分为三个等级,即减免学费2/3的,占学生总人数的1%;减免学费1/2的,占学生总人数的2%;减免学费1/3的,占学生总人数的3%。各学院减免总额要严格控制在本学院实际学费收入(此学费总额不计专升本、三本学生的学费)的5%以内,不得超出比例。

第三条 申请程序

1.学校成立减免学费工作领导小组,公开减免名额和减免条件及程序,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2.学生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登陆信息门户中的学生管理,点击进入“奖助贷系统”后,点击“学费减免管理”选项,打开学费减免申请界面填写申请表并提交。

3.各学院根据本学院实际情况,将减免学费指标分配至班级。各班级按评选通知的要求进行民主评议,在申请者中进行评选,确定减免学费资助名单并将评选结果上报学院学工组审核。班主任、辅导员必须参与到本班级的评议工作中,进行具体指导。

4.学院审批:各学院学工组审核并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确定本学院减免学费资助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公示3天,无异议后,通过奖助贷系统,由学工组完成学院审批并上报。

5.学校公示:学生工作与就业指导处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对各学院审批上报的人选进行复核,并整理上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无异议后在校园网上公示5天。

第四条 其他要求

1.如无特殊情况,减免学费工作资助数据以奖助贷系统中的数据为准。如发现不符合减免条件的学生,减免指标作废。

2.评审工作结束后,各学院应将减免学费评审情况上报(加盖公章,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签字),内容包括:本学院减免学费评审情况、评审依据、评审程序、档次划分、名额分配、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未上报评审材料的,学校不予审批。

3.各学院应严格按照学校相关制度和程序组织实施,确保评审工作规范、有序、顺利开展。

4.享受减免学(杂)费的学生须政治上积极上进,学习刻苦,生活俭朴,关心集体,团结同学,遵纪守法,品德优良;

5.减免学(杂)费工作每学年集中进行一次,仅对该学年度减免学(杂)费情况进行审批;

6.试读生、上学年度受过处分的学生一律不予减免学(杂)费;

7.若发现享受减免学(杂)费的学生,有弄虚作假、挥霍浪费或在享受减免学(杂)费本年度有违纪行为的,取消其该学年度减免学(杂)费的资格,责令其补交学(杂)费,并视其情节,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条 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由学生工作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201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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