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师范大学留学生公寓服务管理条例

[日期:2017-05-23] 来源:   作者: [字体: ]

为加强对留学生公寓的管理,打造安全、文明、整洁、舒适的留学生公寓,为留学生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留学生应遵守留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尊重工作人员,服从管理。任何人不得在留学生公寓楼从事违反法律和学校规定的活动。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二条 留学生公寓房间分配、日常服务管理等工作统一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

第三条 留学生须凭《内蒙古师范大学录取通知书》和护照办理住宿登记手续,认真核实房间内配备的家具等物品,并缴纳住宿保证金。

第四条 留学生须按指定房间、床位住宿,不得擅自调换。遇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事先提出申请,经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批准后,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办理调整手续。

第五条 留学生宿舍内不允许留宿客人,房间或床位不得自行转让(租),不允许强占房间,不允许男女生进行混合住宿。

第六条 门锁损坏时,应告知管理人员更换,不得自行更换。

第七条 留学生学习期满离校,或因其他原因中途退宿的,应及时办理退宿手续,交回房门钥匙。

第八条 留学生须严格遵守《留学生公寓洗衣房、厨房管理规定》,节水节电。

第三章 备品的供应、保管

第九条 留学生公寓内配备书桌、床、衣柜、电视、热水器及计算机网络端口等设备及设施。学校负责提供被褥(含被罩)、床单、枕头(含枕套)等卧具,其中床单、被罩、枕套每2周免费换洗1次。留学生毕业离校时,配备品应如数交还,如有损坏或丢失须照价赔偿。

第十条 留学生要爱护公寓公共区域以及室内的设施、设备,不得随意改装、拆卸、更换、转借。人为损坏或遗失室内公物的,由住宿本人负责赔偿。

第四章 秩序纪律规定

第十一条 留学生应保持公寓楼内安静,严禁大声喧哗、播放音响、举办舞会等,以免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

第十二条 留学生应遵守公寓的作息时间,严禁晚归、夜不归宿。

第十三条 严禁在公寓楼内喝酒、赌博、打架。

第十四条 未经同意,禁止在公寓楼内散发、张贴宣传品。禁止在公寓楼内放映、传播淫秽影像。

第十五条 留学生公寓楼内禁止从事任何商业活动以及进行传教及宗教集会等活动。

第十六条 留学生住宿期间应注意用电安全,外出时要切断室内所有电源。宿舍内禁止使用违禁电器;严禁在宿舍内使用各种炉灶做饭;严禁乱接电源;严禁使用电炉和电暖器等可能引发火灾的电器设备。对屡教不改者,工作人员有权没收违禁物品,因违反规定发生事故或造成重大损失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注意防火,严禁在公寓楼内焚烧杂物、乱扔烟头、燃放烟花爆竹等;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私自破坏或移动消防器材。凡不遵守有关规定酿成火灾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要节约用水,对人为造成跑水、下水堵塞的,给予当事人必要的处罚。

第五章 安全保卫制度

第十九条 为保证留学生在校期间的财产安全,勿在宿舍内存放贵重物品。留学生离开房间时要锁好门窗,钥匙不得随意转借他人。钥匙遗失时应及时报告值班人员。

第二十条 严禁陌生人员进入留学生公寓。如发现陌生人进入房间或物品被盗时,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值班人员和保卫处,视情况报相关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留学生在公寓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携带贵重和大件物品进出公寓时,值班人员有权进行查询。留学生应出示住宿卡予以登记并配合检查,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阻挠检查。凡违反宿舍管理制度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终止住宿合同,并报请学校处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留学生楼内遇到陌生可疑人员或发生抢劫、行凶、失火、身体不适等紧急情况时,要及时拨打值班室电话(3号楼0471—4391581,8号楼0471—4393526)寻求帮助。

第六章 内务、卫生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留学生应自觉保持公寓内环境的整洁与卫生,不准在楼道内堆放私人物品、随地吐痰、乱涂乱画;不准在窗外悬挂、摆放物品;爱护洗衣间、厨房等公共设施,保持卫生清洁。

第二十四条 留学生应保持宿舍内干净整洁,严禁在宿舍内饲养宠物;严禁将剩饭菜及其他物品倒入马桶、洗脸池内,以防堵塞。

第七章 维修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对留学生公寓楼的门、窗、锁、玻璃、壁橱、铁柜、桌凳、床具等设施设备及物品进行维修,负责排除下水道和电路的一般性故障。下水道堵塞严重、电路发生严重故障、暖气出现问题等情况发生时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报请学校有关部门进行维修。灯管、灯泡、起辉器的正常耗损,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更换。

第二十六条 属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维修范围的项目,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指定修理工限期完成维修任务,并由住宿留学生验收维修结果并在《维修任务单》上签字;大型维修项目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报请学校有关部门进行维修。

第二十七条 人为造成留学生公寓内的设施设备损坏的,其维修费用由当事人承担;追查不出当事人的由宿舍成员共同承担,情节严重者,要给予违纪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凡违反本条例有关条款者,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视情节轻重报请学校给予违纪处分。必要时,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有权取消其住宿资格。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公寓协调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有关规定如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阅读:

    © 2016-2018  内蒙古师范大学党政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