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师范大学学风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日期:2016-12-04] 来源:   作者: [字体: ]

校发〔2012〕5号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校学风建设,严格规范师生学术行为,维护学校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风是学校治学精神、治学态度和治学原则的综合体现,是形成良好校风的基础和前提,是培养高素质人才的关键。学风是学术共同体及其成员在学术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一种社会风气,是学者人格、学术精神、学术取向、学术方法和社会文化环境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反映。学风建设既包括学生的学风,也包括教师的教风和干部职工的工作作风。

第三条 高校学风建设要坚持以马列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基本要求,严格遵照《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和《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

第四条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学风建设要坚持教育和治理相结合,把学术道德、学术规范作为新时期师生道德培训的重要内容,使师生形成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以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荣辱观。要通过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等途径,逐步构建优良学风形成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 建立学风建设责任制度。学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是学校学风建设管理机构,统筹协调学风建设的各项工作,并定期对全校各单位的学风建设工作进行检查。各学院、各部门是学风建设的责任主体,学院和部门主要领导是学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将学风建设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班子考核,实行问责制度,并将诚信纳入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年度考核,建立科研诚信档案。

第六条 尊重人才成长和学术发展规律,建立科学有效的考核评价机制。在职称评定、年度考核、科研奖励政策中避免片面地将学术成果、学术奖励与物质报酬和职称评定挂钩,应全面考察师德、教风以及工作作风,强化创新的质量和贡献。

第七条 建立健全学术管理专项制度。学校围绕科学研究的过程,认真研究制定有关学术行为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论文答辩、文章发表、著作出版、项目立项、成果鉴定和职称评定等方面的程序和制度。

第八条 学风建设信息实行全方位公开化。学校网站开设学风建设专栏,发布学风建设的实施情况,公布学风建设的年度报告。对项目申报、项目成果、论文著作等要及时在网上公示,接受校内外同行专家的监督,防止学术研究的重复化和项目申报的同质化,避免资源浪费和弄虚作假。

第九条 充分发挥校学术委员会的作用。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学术委员会下设专门的执行机构——学风建设办公室,具有下列职责:

(一) 制定学校学风建设实施意见;

(二) 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

(三) 组织专家组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

(四) 公布和上报调查结果。

第十条 学术不端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夸大研究成果,一稿多投;

(八)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一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程序:

(一)校学术委员会接到举报后,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秉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原则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并给出调查结论。

(二)学风建设办公室将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接到书面调查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应针对报告内容以书面形式向工作组提交反馈意见,未反馈意见的视为认同。

(三)学风建设办公室对上述调查报告和反馈意见进行审议后,提出事实认定建议,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四)校学术委员会在接到学风建设办公室提交的事实认定建议后,于15个工作日内召开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对事实认定建议进行审议,形成事实认定意见后,经校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上报自治区教育厅学风建设办公室备案。

(五)调查结论将在学校网站上公示1个月。投诉材料和调查结论保存在3个月以上。

(六)各学院和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对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工作。

(七)参与调查的人员应与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不存在任何实际利益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八)学风建设办公室在组织调查和事实认定过程中,要查清事实,掌握证据,规范程序,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对举报人和证人要提供必要的保护,对被举报人要维护其人格尊严和正当的合法权益。

(九)参与调查的所有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不得泄露有关调查和认定情况。

第十二条 学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组调查结论,结合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相应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可给予当事人警告,取消申报项目或申报资格,取消所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等;

(二)情节严重的,可解除职务聘任,停止招研究生,撤销学位,直至开除等;

(三)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恶意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对举报人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举报人有权对任何学术不端行为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署名举报,被举报人有权对举报事项依法、依实进行辩护。当事人双方都有义务配合调查。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学校可中止调查;被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学校可认定举报属实。

第十四条 建立学术不端行为处理保密制度。要从维护学术健康风气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高度,自觉执行保密制度。学术不端行为调查期间,参与组织调查的人员有义务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保密,调查过程应严格保密。凡发生泄密事件,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建立学校学风建设专项督查制度。学校定期开展学风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对象为内蒙古师范大学所有教职员工和学生,以及以内蒙古师范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所有人员。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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