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术规范条例(试行)

[日期:2016-12-04] 来源:   作者: [字体: ]

校发〔2012〕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学风建设,强化师生学术道德和学术自律意识,正确引导学术规范行为,营造良好的学术风气,促进学术繁荣,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精神,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对象为内蒙古师范大学所有教职工和学生,以及以内蒙古师范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所有人员(以下简称“教学科研人员”)。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三条 教学科研人员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以及下述基本学术规范:

(一)学术活动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和出版界关于引证的公认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原始出处;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二)合作作品应按照当事人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的大小,并根据自愿原则依次署名,或由作者共同约定。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须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均应对作品承担相应责任,通讯作者承担主要责任。

(三)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或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重大科技成果须经学术界科学论证或权威部门鉴定后,方可向新闻媒体公布。

(五)严格保守国家机密,遵守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对下列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其他如伪造学术经历、滥用学术信誉、一稿多投等。

第三章 评判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受理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

第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立专门的执行机构——学术规范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学校学术规范行为,推进学校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组织进行独立的调查和评判;负责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供明确的调查和认定结果的建议。工作组由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7—9人)组成,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工作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学校科技处。

第七条 必要时,成立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部分工作组成员组成的独立调查小组。调查小组受工作组的委托,负责相关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认定。

第四章 举报、调查和认定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或工作组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实名举报、有事实根据的匿名举报和媒体举报,并根据工作需要,逐步建立定期抽查机制。接受举报的机构有责任为举报人保密。

第九条 接到举报后,工作组根据相关事实或材料进行查询,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启动正式调查程序。

第十条 调查时应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认真审查有关举报材料,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认定,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 工作组将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接到书面调查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应针对报告内容以书面形式向工作组提交反馈意见,未反馈意见的视为认同。

第十二条 工作组对上述调查报告和反馈意见进行审议后,提出事实认定建议,并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接到工作组提交的事实认定建议后,于15个工作日内召开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对事实认定建议进行审议,并形成事实认定意见。

第十四条 各学院和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对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工作。

第十五条 参与调查的人员应与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不存在任何实际利益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第十六条 工作组在组织调查和事实认定过程中,要查清事实,掌握证据,规范程序,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对举报人和证人要提供必要的保护,对被举报人要维护其人格尊严和正当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参与调查的所有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不得泄露有关调查和认定的情况。

第五章 处理和复议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将其审议通过的事实认定意见报学校,经校长办公会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决议,形成书面处分。处分内容包括:

(一)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教职工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含人事关系解聘和专业技术职务解聘)、开除等行政处分;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在校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需要撤销学位的(包括已获得学位的毕业生),提交校学位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二)对于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可予以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学术奖励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资格。

(三)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在校学生和已毕业学生的学位论文或直接涉及学位论文的研究成果中发现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参与事实认定并根据本条例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处分决定书应送达被举报人,若被举报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可按有关规定及程序向学校申请复议,复议决定是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二十一条 按照有关规定,在处分决定书中应明确处分期限。处分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 处分期满后,被处分人可向学校申请解除处分。在处分期限内继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被处分人,将从严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经调查,确认举报不实的,被举报人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和合法权益。学校对于故意诬陷或捏造事实的举报人将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并保留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学校和被举报人合法利益的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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