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 抽检评议结果处理和奖励办法 (试行)

[日期:2015-12-04] 来源:   作者: [字体: ]

第一条 为有效保障我校研究生的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的通知》(学位〔2014〕5号)、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实施细则>的通知》(内学位〔2014〕19号)、《内蒙古师范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校发〔2013〕42号)等文件,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根据《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实施细则》所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的处理。

第三条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是国家和自治区检查学位授予单位博士和硕士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方式,其评议结果是学位点合格评估和导师招生资格审核的重要依据。各培养单位和学位点要重视学位论文的抽检工作,对抽检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以此为契机切实加强学位授予和研究生培养质量,强化导师队伍建设,提高导师指导水平,严把学位论文质量关。

第四条 学校将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在全校通报,并将具体评审意见转发相关学院。学院要将评议结果和具体评审意见及时通知被抽检人及其导师,特别要将“不合格”的评议意见及时通知被抽检人及其导师。

第五条 抽检评议意见中认为学位论文有剽窃等作假行为的,按照《内蒙古师范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校发〔2013〕42号)进行处理。

第六条 有1位专家的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导师,学院要对其进行质量约谈,并暂停其招生1年。1年内,其所指导的全部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均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位论文盲审。

有2位及以上专家的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导师,学校要对其进行质量约谈,并暂停其招生2年。2年内,其所指导的全部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均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位论文盲审。

有3位专家的评议意见均为“一般”的导师,学院要对其进行质量约谈。1年内,其所指导的全部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均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位论文盲审。

第七条 在上级部门论文抽检中,连续3年内累计2次出现“不合格”评议意见的导师,将取消其导师资格,且此后3年内不允许重新申请。

第八条 学校将对学位论文抽检结果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指2位及以上专家的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论文)的学院领导和学位点主任进行质量约谈,且1年内,该学位点所有毕业生的学位论文全部由学校组织盲审。

第九条 各学院和学位点要对专家评议意见进行深入研究,专家评议结果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学位点要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整改方案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在上级部门学位论文抽检中,连续3年内累计2次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学位点,学校将暂停其招生,同时组织专家对该学位点进行重新评估。

第十一条 在上级部门学位论文抽检中,凡专家评议结果为“优秀”的学位论文导师,学校将对其进行奖励,并在学校年终考核评优以及各级优秀教师、优秀研究生导师推荐评选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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