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师范大学章程

[日期:2025-01-02] 来源:   作者: [字体: ]



内蒙古师范大学章程













内蒙古·呼和浩特

2024.12




序言…………………………………………………………………1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办学活动…………………………………………………3

第三章 学校的权利与义务………………………………………5

第四章 学生与学员………………………………………………7

第五章 教职员工………………………………………… ……10

第六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结构…………………………………13

第七章 教学科研机构…………………………………………20

第八章 经费、资产和后勤……………………………………23

第九章 校友、校友会、理事会………………………………24

第十章 学校标识………………………………………………25

第十一章 附则…………………………………………………27



2018年12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核准通过,根据2024年12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同意内蒙古师范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修正

内蒙古师范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前身是1952年5月成立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的内蒙古师范学院(以下简称学院)。1954年8月,学院迁至呼和浩特市,同时内蒙古师范专科学院(1953年8月由张家口师专和绥远师专合并而成)并入。1982年,学院更名为“内蒙古师范大学”,并被确定为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大学。2000年7月,内蒙古教育学院并入。2006年,学校获准增列为博士学位授权单位。进入新时代,学校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秉承“献身、求实、团结、奋进”的校训,坚持内涵式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成教师教育特色鲜明的一流综合性师范大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实现学校办学目标,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内蒙古师范大学,简称为内蒙古师大,蒙古文名称为,英文名称为INNER MONGOLIA NORMAL UNIVERSITY,英文名称缩写为IMNU,学校的网址是http://www.imnu.edu.cn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81号。学校设有赛罕校区和盛乐校区。学校可根据需要调整和设立校区和校址。

第四条 学校是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对学校进行领导和监督,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支持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学校主管部门是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学校登记管理机关是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学校的业务范围以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为准。

第五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高等教育事业单位法人。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面向社会自主办学,依法接受上级行政部门对学校的管理、监督和考核,履行办学职责。

第六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牢把握教育的政治属性、人民属性、战略属性,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内蒙古师范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民主管理,尊重学术自由,保障教授治学。

第八条 学校建立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价制度,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发布办学信息,畅通监督渠道,主动接受教职工、学生及社会公众、媒体等力量的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  办学活动

第九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现学校内涵式发展。

第十条 学校主要实施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学校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一条 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涵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

学校根据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学校办学条件,调整优化学科专业设置,保持适度的办学规模。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自主选拔和教育学生,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学校创新办学模式,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学校依法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或荣誉职衔。

第十五条 学校面向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重大战略需求,开展基础性、创新性、应用性科学研究;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需求,加强宏观政策和战略研究,发挥人才库、思想库和智囊团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第十六条 学校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自信,依托深厚的办学文化底蕴和人文学科、社会科学优势,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培育具有学校特色的文化品牌,服务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文化繁荣发展。

第十七条 学校围绕自治区建设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战略支点,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学术和教育合作,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深化和拓展与国内外大学和科研机构的学术交流与合作,提升学校的国际化水平。

第三章  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

(二)制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四)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五)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开展人才培养活动,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在完成国家规定教学任务、使用统一教材的基础上,制定教学计划、选编专业教材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根据社会需求和学校实际,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利用社会资金开展技术攻关、提供科技服务的科研项目,可按合同约定自主支配经费;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与境内外高校、科研文化机构和企业开展交流与合作;

(八)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保障内设机构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依规自主制定教师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办法和离岗创业办法。依规自主制定本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按照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调整教职工的津贴及工资分配。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依法实施对教职工的奖励或者处分;

(九)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学校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

(三)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了解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六)执行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的人事分配政策,保障教职工收入合理增长;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七)完善学校内部监督体制和机制,实行校务公开,实施民主管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学生与学员

第二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三)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四)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五)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或学费减免;

(六)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七)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八)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勤奋学习,尊敬师长,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树立正确的五观”、增强“三个意识”“五个认同”、牢固树立“四个与共”共同体理念、“三个离不开”思想,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五)坚定理想信念,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加强品德修养,增长知识见识,培养奋斗精神,增强综合素质,立志肩负起民族复兴的时代重任;

(六)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建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符合申诉范围的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可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研究生会、党团组织等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学业指导、就业和创业指导,开展创新创业教育,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核心竞争力。

学校关心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为思想品德合格、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对符合授予学位条件的,授予其相应学位。

第二十七条 学员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在学校注册、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没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员按照法律和学校的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二十九条 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实行分类管理。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用或劳动合同聘用制度。

第三十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要依靠力量。学校尊重和爱护教师,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和社会服务提供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和事关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社会保障、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公平获得国(境)内外访学、进修等学习、培训机会;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

(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树立正确的“五观”、增强“三个意识”“五个认同”、牢固树立“四个与共”共同体理念、“三个离不开”思想,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三)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坚持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诚信,恪守学术规范,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努力做一名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四)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勤奋工作,为人师表,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五)以德立身、以德施教,尊重和爱护学生,建立正常纯洁的师生关系;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六)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珍惜和维护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年度和聘期对各类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员工岗位聘用、职级晋升、流动调配和确定绩效工资水平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绩效工资制度和福利待遇制度。

学校为教职员工职业发展提供培训和进修的机会,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学校为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教职员工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为国家和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的教职员工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校保护教职员工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学校保障和支持教职员工通过教代会、工会等形式和途径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学校加强对离退休教职工的服务管理工作,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的实际需要,适当聘任其他教育工作者,并签订相应合同,约定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结构

第四十条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落实政治巡察要求,领导和指导学校巡察工作,推动巡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学校党委对学校的整体工作具有最高决策权,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决策,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制度。

学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按照学校党委会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履行高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必须经学校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十一条  学校成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四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内蒙古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高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六)坚持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制度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进一步提升反腐败斗争的主动性、系统性、实效性。

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向内蒙古师范大学派驻纪检监察组,与学校纪委合署办公。

第四十三条 校长是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就业和创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其他校领导主持召开,按照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讨论决定行政事项。

学校副校长协助校长行使职权,对校长负责。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提高学术委员会建设水平,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学术发展、学术评价等事项中的重要作用。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学委员会、科技委员会、人力资源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分别行使相关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履行学位评定、授予、撤销和争议处理等法定职权。

学校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校可根据学科布局和学科集群建设的需要成立学部委员会,按照学部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并遵循学科性质相近的原则组建学部。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内蒙古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教职工代表大会设执行委员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为行使职权。

第四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工会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工会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工会是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九条 校团委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校团委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五十条 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是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

学生会、研究生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学校团委的指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第五十二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教辅机构、群团组织等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在学校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职责由学校党委确定,保障学校工作有效运行,服务师生员工。

第五十三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其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设置处理管理事务的委员会及领导小组等机构,各委员会及领导小组依据相关规定、学校授权或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七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五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五十六条 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管理权。

第五十七条 学院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订本单位发展规划、工作规则和办法;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

(三)负责本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的聘用管理、资产和财务管理;

(四)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教学研究、学术交流、社会服务和对外合作交流活动;

(五)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并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第五十八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委或党总支。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五十九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校党委、行政的各项决议、决定,执行《内蒙古师范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议定的事项;

(二)组织开展本学院的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活动;

(三)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和实施本院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聘用、管理和考核工作;

(四)组织落实学院教授委员会决定的学术事项;

(五)负责本单位的财务与资产管理;

(六)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院长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

第六十条 学院(部)设立教授委员会。教授委员会作为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院教授委员会依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和《内蒙古师范大学二级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十一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院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院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六十二条 学校设立若干独立建制的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研究机构。具有独立建制的研究机构享有与学院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学校根据研究机构的性质,对其实行分类管理、评估和考核。

第八章  经费、资产和后勤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法多渠道筹措资金,努力增加办学经费。学校的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十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勤俭办学,建立健全财务预算、内部控制、经济责任管理制度,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依法公开财务信息等监督管理制度,主动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法发起成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吸引校友和社会捐赠,争取办学经费和资源。教育发展基金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六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做好国有资产的配置预算、购置、使用、处置、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依法加强学校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六十七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校名校誉等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六十八条 学校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健全后勤保障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六十九条 学校加强智慧校园建设,依托“互联网+”,推动信息技术与教学、科研、管理与服务的深度融合,积极推动学校公共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提高办事效率,使信息化在学校教育改革与发展中发挥支撑和引领作用。

第七十条 学校设立财经工作委员会,履行学校经费预算、财经事务论证、审议、咨询等职责,为学校党委和行政决策提供财经工作建议和意见。

第九章  校友、校友会、理事会

第七十一条 内蒙古师范大学校友包括在内蒙古师范大学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七十二条 内蒙古师范大学校友会是学校依法发起成立的非营利社会团体。校友会的宗旨是: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加强校友与母校、校友和校友之间的联系和交流,继承和发扬母校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积极开展各方面的合作,为学校建设和发展、为校友成长服务。校友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三条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事业发展,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和发展规划,听取校友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十四条 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理事会由学校举办者、主管部门、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各方代表、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和学校代表等组成。

理事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及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十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徽主体钥匙图形为蒙古文(教师)”的艺术体,象征内蒙古地域特色;“(教师)”体现学校的教师教育特色;钥匙图形寓意教师是开启人类智慧的钥匙。整体寓意“内蒙古师范大学”,体现学校的民族地区特色和教师教育特色;徽志整体为圆形,外圈由汉、蒙、英三种文字围绕,体现学校严谨的教学氛围,体现各民族师生的团结和学校开放办学发展思路;徽志颜色为绿色,象征着内蒙古大草原,寓意着生命、希望和活力。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标为题有校名(中文、蒙古文和英文名称)的长方形证章。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校旗旗面为红色,旗面左上方为学校校徽,中间是学校中文、蒙古文和英文全称。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校歌为克凌木作词、郭德钢作曲的《内蒙古师范大学校歌》。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9月的第二个星期六。

第十一章    

第八十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最终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后,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与修订,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二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并向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议报告章程执行监督情况。

第八十三条 章程如需修改,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同意后修改。章程修订程序与章程制定程序一致。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校长办公会提议,经学校党委会同意后修改。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自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核准、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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