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各部门:
为认真落实国家各项资助政策,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帮助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材〔2007〕8号)和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内教财字〔2007〕49号)等文件精神,学校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内蒙古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减免办法》,现印发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内蒙古师范大学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减免办法;
2015年7月15日
附件1
内蒙古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学(杂)费减免办法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学难的问题,保证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不让一个学生因贫困而辍学,学校结合国家新资助政策体系要求和自身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选条件
1.获得减免学费的学生应为我校在籍本科生;
2.被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有资格获得2/3的学费减免;
3.预科生、专升本学生、“三本”学生学费不予减免;
4.获得减免学费的学生必须缴纳学费的1/3以上;
5.学校优先对特困生、品学兼优的贫困生予以资助;
6.获得国家资助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不享受学校减免学费政策;
第二条 资助标准
学费减免分为三个等级,即减免学费2/3的,占学生总人数的1%;减免学费1/2的,占学生总人数的2%;减免学费1/3的,占学生总人数的3%,不得超出比例。
第三条 申请程序
1.学校成立减免学费工作领导小组,公开减免名额和减免条件及程序,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2.学生个人申请:本人填写《内蒙古师范大学减免学费申请表》向学院提出申请。
3.各学院根据本学院实际情况,将减免学费指标分配至班级。各班级按评选通知的要求进行民主评议,在申请者中进行评选,确定减免学费资助名单并将评选结果上报学院学工组审核。班主任、辅导员必须参与到本班级的评议工作中,进行具体指导。
4.学院审批:各学院学工组审核并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确定本学院减免学费资助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公示3天,无异议后,由学工组报学生处。
5.学校公示:学生工作处对各学院审批上报的人选进行复核,并整理上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无异议后在校园网上公示5天。
第四条 其他要求
1.评审工作结束后,各学院应将减免学费评审情况上报(加盖公章,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签字),内容包括:本学院减免学费评审情况、评审依据、评审程序、档次划分、名额分配、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
2.各学院应严格按照学校相关制度和程序组织实施,确保评审工作规范、有序、顺利开展。
3.享受减免学(杂)费的学生须政治上积极上进,学习刻苦,生活俭朴,关心集体,团结同学,遵纪守法,品德优良;
4.减免学(杂)费工作每学年集中进行一次,仅对该学年度减免学(杂)费情况进行审批;
5.上学年度受过处分的学生一律不予减免学(杂)费;
6.若发现享受减免学(杂)费的学生,有弄虚作假、挥霍浪费或在享受减免学(杂)费本年度有违纪行为的,取消其该学年度减免学(杂)费的资格,责令其补交学(杂)费,并视其情节,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条 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