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师范大学“三公”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日期:2016-11-20] 来源:   作者: [字体: ]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反对“四风”,厉行节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11〕13号)、《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等文件要求,学校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出国(境)经费管理

第一条 因公出国(境)费,指我校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而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其他费用等支出。

第二条 各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遵守公务出国(境)审批流程,严格控制出国(境)团组数量、规模、时间和费用支出。

第三条 坚决制止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考察、出访和重复考察,以及出席一般性国(境)外国际会议和论坛,坚决杜绝公款出国(境)旅游。不得将因公出国(境)作为福利待遇。

第四条 严格履行出国(境)审批备案制。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8〕230号)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内财行〔2014〕23号、内教财函〔2014〕11号转发),从源头上把握和控制因公出国(境)活动。

第五条 外事和财务部门应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经费报销规定,严格根据批准的人数、天数、外事活动内容、经费计划报销,不得核报与公务无关的开支。经审批同意出国(境)发生的费用,必须附出国(境)任务批件、正式发票及费用清单,按财务有关规定报销,不得核报与公务无关的开支和超标准、计划外发生的费用。对未按要求审批备案的因公出国(境)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六条 在按规定审批备案的因公出国(境)活动中擅自安排旅游项目的,旅游项目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二章 公务接待管理

第七条 公务接待费指学校各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第八条 公务接待应本着“有利公务、务实节俭、杜绝浪费”的原则,严格按规格及标准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服务。

第九条 公务接待范围

1.上级机关领导同志及其随行人员;

2.代表上级机关来校检查、考察工作的各类检查组、考察组工作人员;

3.区内外高校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来校讲学、调研、交流工作,确需接待的。

第十条 接待流程

1.上级领导来校检查、指导工作,区内外兄弟院校校领导来校,由校领导出面接待。除有其他安排外,具体接待事宜由校长办公室统一安排。

2.上级有关部门的同志、区内外兄弟院校有关同志来校,确需接待的,原则上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接待。

3.其他人员来我校洽谈工作、讲学、科研交流等,确需接待的,相关业务部门需事先与校长办公室请示,获得批准后方可予以安排。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经批准接待的须严格按照标准提供食宿、用餐、交通等服务,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用公款大吃大喝,杜绝出现高档菜肴、酒水等,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或纪念品、土特产等。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中提倡自助餐或食堂就餐,一般不安排宴请。

上述各类接待都要严格限制陪同人数,陪同人数不得超过接待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 严禁干部职工在参加会议、学习、培训期间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三章 公务车辆管理

第十四条 公务用车指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校领导公务用车和一般干部公务用车。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第十五条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

1.学校车辆管理已实行社会化改革,各单位公务用车可与赛罕后勤服务集团运输服务中心直接结算,在本单位切块经费中支出。各单位要建立公务用车审批制度,凭单位领导签字的派车单与运输服务中心联系出车事宜。

2.经批准购买车辆的单位,应由本单位办公室或设专人严格车辆及驾驶员日常监督管理、安全教育、车辆维修保养及驾驶员考核工作。

要建立单车核算制度,实行车辆行驶数据(含出车事由、车辆使用人、批准领导、目的地及行驶里程等内容)登记制度,即时登记,按月统计;油料费报销要附车辆前述行驶数据。洗车及停车等费用应在合理范围内报销。

市区以外调研、考察、开会等公务活动应轻车简从,倡导集中乘车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无特殊情况时不得带车出差。要从严控制公务车辆节假日和长途行驶。必要的长途用车燃油费要与过路费、停车费等一同报销。

严禁单位领导、驾驶员公车私用。驾驶员未经单位领导批准不得动用公车;由单位领导安排的出车,驾驶员要报单位办公室备案。

公务车辆不得外借,私自外借的责任人要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下班后和节假日期间,车辆必须入库或停放在经单位办公室和单位领导同意的停车场地。

3.各单位不得报销出租车费;不得私车公用报销油料费,极个别特殊情况须作出说明,经单位领导批准,按实际行驶里程并结合车辆单位油耗核算报销。

第十六条 油料管理

单位办公室建立车辆油耗档案,并作为公车管理的重要内容。对油耗不正常以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车辆维修

1.车辆驾驶人要爱护车辆,加强对车辆的维护保养。车辆要购买必要的保险。在车辆保险范围以外的维修费用报销要有合理依据并按程序申报。车辆各部件在质保期内不得报销维修费。

2.车辆维修实行申报制度。程序如下:维修申报(驾驶员提出申请,并填写车辆维修申报单)——到修理厂检查、填写拟维修建议、维修价格——办公室审核——单位领导审核批准——实施维修——按程序报销维修费用。

3.各单位办公室应建立车辆维修档案,并作为单车核算的重要内容。对无特殊原因维修费用较高的车辆要进行重点分析、研究,发现问题应严肃处理。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要从严从紧编制“三公”经费预算,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总规模,增强预算约束,强化“三公”经费分项管理,确保“三公”经费年度预算总规模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九条 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规模实行零增长或负增长。根据工作需要,结合上年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数,科学合理编制年初预算。

第二十条 公务车辆购置经费实行“零基预算、总额控制”的办法。根据车辆编制管理和配备标准规定,从严控制公务车辆配备更新,严格按批准的配备更新计划,编制公务车辆购置经费预算。

第二十一条 公务车辆运行维护经费实行“双控”管理。单位公务车辆运行维护经费实行总额控制(根据车况、有无新增车辆、运行负荷等内容确定车辆维护总经费);单位公务车辆运行维护车均经费严格按统一规定的限额标准控制。

第二十二条 公务接待经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限额编制预算,进一步压缩公务接待经费总规模。

第二十三条 严格报账审核

1.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财经纪律要求,从严审核“三公”经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办公费、差旅费、维修费等报销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报销。

2.报销因公出国(境)费用应附加出国(境)任务批件、出国(境)经费预审表、正式发票原件等,与出国(境)公务无关的费用和超预算支出不得报销。

3.报销公务接待费应附加接待任务批件,礼品、娱乐、景点门票等与公务无关的费用不得报销。

4.严禁在本单位报销因私出国(境)费、私人接待费、私车运行维护费和其他单位的“三公”经费。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各单位“三公”经费的财务监督,定期向有关单位反馈“三公”经费支出情况,发挥警示作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表1

内蒙古师范大学公务接待审批表

申请部门


申请时间


申请理由

兹有 (单位) (姓名、职务职称)及随行 人来我单位办理 事宜,特申请公务接待。

就餐安排

时间

地点

人数

标准

陪餐人员











住宿安排

时间

地点

人数

标准









部门领导

签字

年 月 日

分管校领导意见


主管校领导意见


备注














附表2

内蒙古师范大学

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

团组名称


组团单位


团长姓名与级别


团组人数

出访国别

(含经停)


出访时间

年 月 日

出访天数

出访人员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或职称


出访任务审核意见

审核单位


审核依据


审核内容

是否列入出国计划:

时间和国别是否符合规定:

路线是否符合规定:

团组人数是否符合规定:

其他事项:

审核意见及公章


审核日期


预算财务审核意见

审核单位


审核依据


审核内容

是否列入年度预算:

合计

国际旅费

住宿费

伙食费

公杂费

其他费用







须事先报批的支出事项:

其他事项:

校领导意见


审核意见及公章


审核日期



















备注:1.出访任务审核单位为本单位外事部门或负责外事工作的机构;2.预算财务审核单位为本单位财务部门或负责财务工作的机构;3.出访人员应同时提供出访费用预算明细;4.除人员的单位和级别均相同外,本表每人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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