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师范大学暂付款管理办法

[日期:2016-11-20] 来源:   作者: [字体: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暂付款管理,强化会计监督,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暂付款是指学校暂时垫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待结算的各种款项,如各类科研费、临时采购款、零星备用金和因公出差预支差旅费等。

第三条 管理原则

(一)公款公用原则

暂付款只能用于教学、科研、办公、基建维修及后勤服务等相关公用性开支。

(二)预算控制原则

暂付款实行预算控制,除特殊需求外,不予支付无资金来源、无预算计划或超预算的暂付款。

(三)按时结算原则

暂付款的管理执行一事一借。严格控制大额借款,(不能一借多用)每一事都应单独办理借款手续,原则上前款未清时不得再次借款。

(四)及时清理原则

加强对暂付款的清理工作,严格控制暂付款的总额和占用时间。

第二章 借款办理

第四条 借款人须按照工作任务的真实用途和内容,并按学校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借款凭证。

第五条 借款审批权限按学校《经费审批制度》执行。

第六条 严禁公款私借或随意改变借款用途,符合转账条件的借款仍需执行转账手续。

第三章 暂付款管理

第七条 各单位应积极配合财务部门催收催报暂付款,避免形成呆死帐。

第八条 各单位应及时催缴暂付款项,一年至少应全面清理一次。对暂付款催收不利和长期占用学校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暂停其经费使用。

第九条 各种暂付款须严格按原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改变用途,并应及时办理结算手续。结算时限如下:

(一)备用金借款,结算时限为一年。当年借款须当年报账或归还,次年仍需借款的,应重新履行借款手续。

(二)各种零星网上购置、出差期间异地小额购物及交付各种费用的借款,结算时限为二个月。

(三)职工出差、到外地进修培训、挂职煅练、学生实习、三下乡活动等所借取的款项,结算时限为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

(四)公派出国进修学习借取的款项,从回国之日算起,结算时限为两个月。

(五)讲课费、劳务费、科研经费、学生奖补及活动经费等其他公用借款,结算时限为两个月。

第十条 借款人因工作调动或岗位变更时,需结清所借款。未结清借款的,不予办理工作调动或岗位变更手续。退休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前,应按规定结清暂付款。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经费、维修费、设备购置费等不办理借款业务,款项支付开发票直接报销。国外采购预付款及其他特殊事项另行审批。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相关责任人未履行职责,使暂付款形成呆死帐,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相关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借款人应按时报账或归还所借款项,超过规定时限不结算的,可视情况从个人工资中扣还。

第十四条 借款金额较大、超过规定时限不结算的,暂停借款人单位或项目的经费开支。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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