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师范大学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6-11-20] 来源:   作者: [字体: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预算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学校收支行为,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自治区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学校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预算是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第三条 学校预算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一级预算管理。

第四条 预算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完善预算管理制度,按照学校事业发展计划确定预算目标并组织实施,明确学校内部各单位预算管理的职责和权限,合理编制预算,控制、监督、分析预算执行,考核预算支出绩效。

第五条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六条 学校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七条 由校长办公会审查学校年度预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由党委会讨论批准年度预算报告和预算调整方案,学校教代会审议通过预算报告或学校财务工作报告。

第八条 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全校预算草案的编制和预算的执行,分析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及考核预算支出效益,编制学校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

第九条 学校各学院、职能处室、科研院所、后勤服务集团(以下简称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和领导本单位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和分析工作,并配合财务处做好学校总预算的综合平衡。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条 学校实行综合财务预算制度,所有收支均纳入预算管理。

(一) 预算收入包括:

1.财政补助收入,即自治区财政按照现行的经费核定办法核拨的年度预算资金。

2.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辅助活动获取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3.其他收入,包括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

4. 银行贷款等债务资金。

(二) 预算支出包括:

1. 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学校开展各类教学和教学辅助活动、科研活动、行政管理活动、后勤保障活动等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与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其他支出等。

2. 项目支出,是指除以上基本支出预算外,学校为完成特定事业发展目标的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建设支出、维修改造支出、设备采购支出、财政专项支出等。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原则

预算编制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逐步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方法

学校预算要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中心工作,以及政府主管部门对本年度预算编制的要求,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按照预算规定程序进行编制。

学校财务处负责预算草案编制具体事项的组织和部署。

学校各单位要按照财务处下达的预算控制数、支出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以及其他预算编制规定,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责及所辖预算资金性质,综合考虑政策、增减变化及事业发展需求等各方面因素编制预算草案,并在每年10月30日前将下年度的本部门预算上报财务处。

1.收入预算的编制

收入预算编制,根据年初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年度预算指标控制数,结合在校学生人数、招生计划及近年事业收入完成情况,充分考虑预算年度影响收入的增减变化因素,科学合理地测算预算收入,做到应收尽收、积极稳妥。

2.支出预算的编制

支出预算的编制,本着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统筹协调学校事业发展需求与财力可能,结合学校各单位报送的支出预算计划,优先保证学校基本支出,合理安排项目支出,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和行政运行经费。

学校可按照预算支出额的1℅至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程序

自治区财政厅下达年度预算指标控制数后,财务处应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及学校实际,制定预算编制方案,下达预算控制数。各单位根据预算控制数,结合本部门实际编制预算草案,并按照编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财务处。

第十四条 预算分配办法

各教学单位的预算按日常运行经费和专项经费确定。经费分配尽量减少二次分配环节,直接下拨到各学院,由学院按学校规定统一掌握使用,逐步实现经费管理重心下移。

职能处室、科研院所的业务费实行定额预算。定额经费的标准根据各职能处室、科研院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人员数量等,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确定。科研课题(项目)经费仍按获批的课题研究经费执行。

后勤服务集团经费预算按学校后勤服务集团经费核算方案执行。

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专项经费实行“项目库”管理,实施项目论证审核制度,具体分配办法按《内蒙古师范大学项目库管理办法》执行。

预算经费具体分配办法,详见《内蒙古师范大学预算分配实施细则》和《内蒙古师范大学后勤服务集团经费核算办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十五条 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分管财务的副校长负责预算的监督执行,财务处负责组织实施并控制预算执行,由经费使用单位具体执行。

预算方案经学校党委会审定后,财务处以书面形式将年度预算指标及时下达到各单位。

当年预算未经党委会审定前,各单位可使用上年结余、结转资金,财务处也可按当年预算草案的40%预先安排部分经费。

第十六条 预算方案一经批准,各单位未经规定的程序不得随意调整,更不得突破预算指标。

第十七条 各学院及有关部门要协同配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催缴各类欠费,保证收入预算的完成。同时,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第十八条 各单位是预算执行的主体,单位主要领导负责本单位的预算编制、执行和审批,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财政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必须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和进度完成,否则,下年预算中将不再为该部门安排专项资金,并视情况扣减下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九条 财务处按照国家财经制度和学校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预算,定期编制会计报表,向校领导及经费使用单位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提出增收节支建议。

第二十条 各单位可登陆校园网,通过帐务查询系统,实时了解本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并及时向财务处反馈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学校经费审批制度,按照学校经费审批办法规定的权限逐级审批。校内各部门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 加强部门预算执行的基础管理工作。要按照国库管理规定及预算管理要求,及时、准确地编制国库用款计划。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预算,应当提前做好政府采购的审批、招投标等各项工作。

第六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三条 预算调整是指在预算年度内,因年初预算难以预测或特殊事项导致发生的预算收支增减或预算项目之间相互调整的预算变更。

第二十四条 预算调整时,财务处应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应当说明预算调整的原因、内容和金额等。

第二十五条 预算调整要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预算调整增加的支出,必须要有相应的收入来源;收入减少时,要压缩相应的支出或以学校上年结余弥补。

第二十六条 预算调整方案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报党委会批准后执行,重大调整还应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章 决算

第二十七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财务处要根据学校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按照会计制度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开展年度财务决算工作,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和往来款项等;做好决算的对账工作;编制决算报表,全面分析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并形成财务决算报告和决算说明。

第二十八条 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学校财务决算工作,提供全面、准确的基础数据。

第二十九条 决算报告要做到收支数额真实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信息公开。

第八章 预算考核

第三十条 学校按照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对预算经费进行分解,并制定具体的预算考核指标。考核结果与下年度预算分配挂钩,逐步建立与目标、任务、绩效挂钩的分配机制。

第三十一条 实行预算执行与预算编制挂钩制度。财务处对各单位当年预算执行进度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相关部门当年预算进行调整。同时,在编制下年度预算时,把各单位当年预算执行情况及结转、结余情况,作为编制下年度预算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二条 实行预算执行总结制度。预算年度结束,学校要对各单位完成预算任务的进度、绩效等情况进行总结,对预算执行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对违反本办法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行政或经济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由财务处负责解释。1999年制订的《内蒙古师范大学预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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