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师范大学采购管理办法 (修订)

[日期:2017-05-30] 来源:   作者: [字体: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采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物业、印刷、出版、会议和培训、软件开发设计和维护、信息系统集成及网络建设等列入自治区政府采购目录的服务项目。

第三条 学校采购应严格按预算执行。

第四条 采购工作应有助于学校办学目标的实现,围绕学校重点工作,优先采购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所需货物、工程及服务。

第五条 采购工作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与校办企业管理处,是采购工作的办事机构。

第七条 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的职责

(一)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学校年度采购计划,决定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听取年度采购工作汇报。

(二)国有资产与校办企业管理处在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编报学校年度采购计划、实施采购以及对国有资产进行验收和管理等工作。

(三)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基建规划和建设工程的立项报批、初步设计、编制预算、参与招标、合同审核、施工管理、竣工验收、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

(四)财务处负责采购预算安排、经费收支核算、采购监督和工程款项审核支付等工作。

(五)监察审计处负责对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 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归口单位”)负责采购计划编报、项目论证审核和项目库管理等。

教学设备归口单位为教务处;科研设备归口单位为科技处;图书资料归口单位为图书馆;一般设备归口单位为国有资产与校办企业管理处;工程归口单位为后勤管理处。

第九条 各学院、各部门(以下简称“用户单位”)负责提出采购需求、参与采购过程、履行合同、组织初次验收及参与最终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 采购工作的内容及程序

第十条 编报年度采购计划

归口单位组织专家对用户单位的采购申请进行论证,将审批通过的项目纳入归口单位项目库;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送国有资产与校办企业管理处审核;国有资产与校办企业管理处将各归口单位的采购计划汇总并制定采购计划,报送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形成学校年度采购计划。

第十一条 对于各用户单位和各归口单位不按时上报的采购项目,国有资产与校办企业管理处原则上不予办理相关采购事宜。

第十二条 各用户单位因特殊情况申请的计划外采购项目,由归口单位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批准的采购项目报国有资产与校办企业管理处,国有资产与校办企业管理处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按相关规定办理采购事宜。

第十三条 组织采购工作

国有资产与校办企业管理处按照学校年度采购计划,依据采购程序向自治区主管部门办理采购项目报批手续,根据自治区主管部门批准的采购组织形式和方式实施具体采购活动。

第十四条 采购合同

(一)学校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予以约定,并严格履行。

(二)货物采购合同由国有资产与校办企业管理处负责管理,工程合同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管理,服务合同由归口单位负责管理。

(三)中标(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或不履行(含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合同履行中,用户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货物、工程或服务的,经国有资产与校办企业管理处批准,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0%。

(五)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的7个工作日内,国有资产与校办企业管理处应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系统”进行合同备案。

(六)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归口单位负责督促合同执行。

第十五条 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验收工作由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验收工作组按照相关制度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付款和建账、资料归档工作

(一)财务处依据合同、验收报告等采购手续,为中标(成交)供应商办理付款手续。

(二)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形成国有资产,由国有资产与校办企业管理处登记入账。

(三)采购档案包括采购计划、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项目评审报告、合同、验收报告等。货物和服务类档案由国有资产与校办企业管理处建档管理,基建工程类档案由后勤管理处建档管理。采购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遗失或者销毁。采购结束后,采购档案先在国有资产与校办企业管理处和后勤管理处保存三年,后应移交学校档案馆。采购档案在学校档案馆保存期限至少为十五年。

第四章 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 采购组织形式

(一)学校采购分政府采购和其他采购两种。

(二)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是指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1.凡符合集中代理机构采购的项目,如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属通用采购项目及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保证民生的重大项目的,经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或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后,由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活动。

2.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采购项目,属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处批准后,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可学校自行组织采购;预算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须委托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或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3.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次采购预算金额达到采购目录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属分散采购。分散采购可由采购代理机构、国有资产与校办企业管理处、用户单位组织实施。工程类分散采购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三)其他采购是政府采购之外的采购行为,其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参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采购方式分为招标采购和非招标采购。招标采购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1.按自治区政府采购目录规定,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单次采购预算金额120万元以上(含120万元)的,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2.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单次采购预算金额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的,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3.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按照其适用法律和项目管理权限,分别确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二)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九条 非招标采购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和竞争性磋商等。

(一)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合格标的以及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和具体要求的;

3.招标所用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二)单一来源采购

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0%的。

(三)询价采购

询价采购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采购的货物规格及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四)竞争性磋商采购

竞争性磋商采购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可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条 学校各类采购活动,凡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内的采购项目,其采购方式须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纪律

二十一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相关实施条例的,违反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校采购工作接受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有关部门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 采购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据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1.违反采购工作程序进行采购活动的;

2.向投标人透露其他潜在供应商的有关情况的;

3.与供应商或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4.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5.接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将必须进行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采购的;

7.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对采购工作负有监督职责的人员,参与采购工作时,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按相关规定问责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凡出现串通投标、行贿等行为的,依法追究供应商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内蒙古师范大学采购与验收管理办法》(校发〔2010〕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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