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修订)

[日期:2017-04-20] 来源:   作者: [字体: ]

内蒙古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并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令181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内政办发〔2007〕110号)等文件精神,学校结合实际,对本办法进行了修订。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及所属单位占有和使用、在法律上确认为学校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各项经费拨款形成的资产,学校所属单位通过教学、科研等各类收入形成的资产,学校各经营实体在营运中形成的资产,学校校誉等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以其他法律形式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

1.固定资产是指: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图书档案、文物及陈列品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成批同类物资(如家具、仪表、图书等)也纳入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2.流动资产是指:一年内可以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3.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4.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校名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及其他财产权利。

5.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或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固定资产,对经济实体占用的国有资产实行监督管理,使学校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维护和处置;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评估和监督;国有资产的对外投资监督;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要求,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主任、主管校长任副主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与校办企业管理处,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决策支持机构,主要职责是:

1.代表学校对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协调、指导,并提出建议方案。

2.代表学校督促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资产属性,对学校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以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两个类别分别建帐、分开管理。

3.代表学校对涉及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重大变动、处置等事宜进行监督,对涉及房产、地产权属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对职能部门出台的各项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文件、制度、规定进行审议和指导。

4.代表学校对涉及到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等的重大决策问题进行审议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是学校各类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管理相应的国有资产。各职能部门要根据本部门归口管理的资产的特点和要求,制定各类资产管理细则及规章制度。

第十条 国有资产与校办企业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学校资产的一级管理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拟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2.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簿籍及产权管理、资产管理工作;

3.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配置、处置、产权登记、使用评价、调剂、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性管理工作;

4.负责办理学校国有资产购置、处置、评估、经营等事项的核准或报批手续;

5.负责学校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与相关部门共同完成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6.协助完成公有房屋及土地资源的确权、建档工作;参与公有房屋建设、土地利用及大型修缮项目的规划论证;公有房屋及建筑物明细账管理;依法维护公有房屋和土地资源的完整性;

7.监督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

8.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资产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技能。

第十一条 学校资产实行校、院(部、处、中心)、科(室)三级管理体制。

1.各学院(部、处、中心)、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是学校资产的二级管理单位。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协助国有资产与校办企业管理处做好本单位使用资产的管理工作。

2.各学院实验室及学校各单位的下属部门是学校资产的三级管理单位。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对本实验室或部门使用的学校资产进行日常管理,协助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二级管理单位应明确资产管理主管领导和资产管理员,并将人员名单报国有资产与校办企业管理处备案,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变动的,须履行变更手续。三级管理单位的管理人员、职责由二级管理单位确定。

第十三条 学校的各级资产管理工作,应由管理单位指定的资产管理人员统一办理。未在学校备案的人员,不得擅自购置、处置资产等。

第三章 资产配置与购置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按国家、自治区和学校规定的标准配置。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五条 资产购置是指学校固定资产的购置。固定资产的购置要贯彻科学合理、勤俭办学、效益优先的方针。制定购置计划要根据学校规划、审批资金、配置标准与现有设施的配套等情况,进行充分调研和论证,统筹安排、合理配置。

购置的固定资产属政府采购范围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和采购方式组织实施。对购置的资产要及时进行验收、入账,并在学校、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系统中登记。

第十六条 学校购置符合固定资产管理标准的资产,按照以下程序报批:

1.各需求单位在编制年度购置项目预算时,应先将购置申请提交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再由国有资产与校办企业管理处会同财务处对其资产存量进行审核,同时提出下一年度资产增量计划(包括拟购置资产的品名、数量、经费),纳入需求单位下一年度购置项目预算,并报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审核。

2.项目预算经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批复后,由学校按照批复方式及标准开展购置业务。

第十七条 学校新建基建项目,须按基建审批购建程序办理,并于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分类编制房屋、设备等资产交付使用清单,交归口管理单位管理,同时在学校、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系统中登记。

第十八条 所有购入、调入、自制、捐赠等产权属于学校的固定资产,不论来自何种渠道或使用何种经费,均要统一纳入学校资产账目管理,不得另建账或在账外滞留。

第四章 资产的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资产管理实行账物核算制度。一、二级管理单位要设总账和分户明细账,三级管理单位设卡片管理。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与校办企业管理处和各实物资产的使用单位,应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资产管理台账,健全资产的领用和保管制度,将资产的管理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要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要求,逐步深化资产的信息化管理。各级资产管理部门、人员应按照职责权限及时录入、更新管理信息,对所管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做好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与校办企业管理处会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及使用单位,定期对学校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防止资产流失。同时,要加强对学校校誉、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将其纳入资产清查和盘点范围。

要建立对各单位资产使用和经营效绩评价制度,并以此作为经费分配、资产配置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校内单位遇机构变动或撤销、合并时,原单位须到国有资产与校办企业管理处办理资产转移手续;各部门资产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须办理实物、账卡和档案资料的移交手续,要编制资产移交清册,经各级资产管理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方能办理工作变动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类人员调动前,须清还所使用的物资设备等资产。教职工校内调动时,其名下物资设备等资产一般不随人事关系发生变动,由原资产申购单位继续使用。教职工调离学校或离退休离岗时,须向资产管理使用单位及时、完整清还使用或借用的学校资产(包括使用科研经费所购置的资产)。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因非正常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须查明原因并追究责任。根据学校鉴定及处置意见,由责任人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二十六条 学校无形资产的使用须经学校归口部门审核并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确保学校无形资产的收益权,防止无形资产流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制止任何对学校无形资产的侵权行为。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不得私自将学校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和开展社会服务,如需开展上述活动时,应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国有资产与校办企业管理处审核后,报请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担保和开展社会服务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各经营实体占用的固定资产,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国有资产与校办企业管理处共同负责监督管理。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条 根据资产优化配置原则,为做到物尽其用、勤俭办学,国有资产与校办企业管理处有权对长期闲置不用或使用效率不高的资产进行调剂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无权直接处置国有资产。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置,公务用房等国有资产的改造、变更使用以及固定资产的维修、报废、报损、报失、变价处理等,须逐级申报,国有资产与校办企业管理处按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报请学校主管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国有资产与校办企业管理处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处置、销账等手续。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价值较高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时,应通过产权交易平台、拍卖等市场竞价的方式公开处置。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须全部上交学校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私存、私分或挪作他用。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清查

第三十四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国有资产与校办企业管理处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1.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2.资产拍卖、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3.合并、分立、清算;

4.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5.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6.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国有资产与校办企业管理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

1.根据上级单位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2.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3.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4.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5.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奖惩

第三十六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监督,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单位资产监管体系。

第三十七条 学校内部各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资产管理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要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要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资产管理奖惩制度,对资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失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未按其职责要求进行资产管理,对资产流失或浪费不反映、不报告,造成资产损失的;

2.擅自利用国有资产提供担保的;

3.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4.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按规定缴纳资产收益的;

6.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不按规定进行调剂的;

7.违反国家和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与校办企业管理处负责解释,原《内蒙古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校发〔200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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