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师范大学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试行)

[日期:2017-04-10] 来源:   作者: [字体: ]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房屋等资产管理,规范房屋出租行为,保障学校国有资产安全,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房屋是指学校所有的各类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配套设施(含各类运动场、公共活动场地、房屋屋顶及墙体外立面等),以及经学校批准由二级单位利用自筹资金建造的房屋(含简易房)。

第三条 房屋出租由学校统一管理。未经学校批准,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将学校房屋对外出租、出借等。

第四条 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与校办企业管理处是学校房屋出租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1. 制定学校房屋出租管理的规章制度;

2. 负责学校房屋出租的审批、备案;

3. 负责学校房屋出租的招标;

4. 负责房屋出租合同(协议)的审核签订;

5. 负责对房屋出租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 职责及要求

第五条 房屋的管理使用单位是房屋出租的责任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提交闲置房屋出租的申请;

2.房屋出租合同(协议)的履行;

3.负责与租用单位进行协调并管理;租赁收入、费用的收缴;对房屋在出租期间的使用状况进行监管,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设施损毁的,应责成其赔偿;

4.负责对房屋在非租用期间的日常维护、消防安全、修缮、水电暖、物业、通讯设施等进行管理;

5.履行出租人权利与义务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房屋出租的要求:

1.房屋的出租,需要在优先保证完成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工作任务,并在不影响学校的正常秩序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用房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2.房屋出租须依照公开、透明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竞价招租确定租用方;房屋出租的招标管理,依照招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3.应视房屋的具体情况确定出租价格,由相关部门进行评估和论证,提出招标底价,经公开招标、竞价最终确定。

4.房屋出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最多不得超过三年, 如须续租的应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5.责任部门应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监管,确保出租收入的及时、足额收缴。未经批准,不能变更房屋的结构、功能及用途;不能转租;对不履行合同协议无故拖欠租赁费的,应及时终止租赁合同并收回出租房屋。

第三章 房屋出租程序

第七条 房屋对外出租,需履行以下程序:

1.由出租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并报分管校领导和分管国有资产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国有资产与校办企业管理处。

2.国有资产与校办企业管理处审核后,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如改变出租公用房屋使用性质、功能或涉及重大事项的,须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房屋出租的可行性、出租年限、同地段价格行情等进行论证,并提交招标、竞价建议和材料。

4.国有资产与校办企业管理处负责开展房屋出租的招标、竞价等相关工作。

5.招标结果应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 房屋出租管理部门、房屋出租单位与租用方按招标内容签订合同,将已签订的合同同时交学校财务处、国有资产与校办企业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备案。

6.房屋出租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将出租房屋的收入上缴学校财务。

第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将学校公用房屋对外出租出借的,学校要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的责任。

第九条 属学校所有的房产资源、以及不属于学校所有但由学校各单位使用的房产资源均执行本办法;有独立法人资质的校办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收益分配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国有资产与校办企业管理处负责解释,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阅读:

    © 2016-2018  内蒙古师范大学党政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