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内蒙古师范大学主要职责
内蒙古师范大学是非营利性高等教育事业单位法人。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主管部门是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主要职责为:
(一)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推进文化传承和创新。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管理学校内部事务;完善学校内部监督体制和机制,实施校务公开,实施民主管理;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
(三)科学制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四)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学校的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同时开展继续教育、外国留学生教育、中外合作教育等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其他类型教育。学校根据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学校办学条件,调整学科专业设置,保持适度的办学规模。
(五)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开展人才培养活动,科学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与学位证书;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了解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六)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促进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推动学科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七)主动服务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大力开展民族文化建设、科技推广服务和决策咨询服务,努力成为高质量成果转化、高层次咨询服务和高水平社会服务的重要基地。通过服务社会,为学校事业发展拓展新空间,赋予新活力。
(八)学校本着开门、开明、开放的理念,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学术和教育合作,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与国内外大学和科研机构开展深层次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九)按照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评聘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调整教职工的津贴及工资分配;执行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的人事分配政策,保障教职工收入合理增长;依法实施对教职工的奖励或者处分。
(十) 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遵守国家收费规定,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二、 内蒙古师范大学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处是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除具有独立法人的校办企业单独核算外,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编制学校财务收支计划和经费预算,负责对经费的安排和使用、内部财务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会计事务实行集中管理。学校下设22个职能处室、29个二级学院、1个独立学院和2个教研部。
三、内蒙古师范大学2017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
(一)2017年收入预算说明
2017年,内蒙古师范大学部门预算总收入为67929.5万元。
财政拨款42929.5万元。其中:公共财政补助拨款
42875.5万元,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54万元。
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学费、住宿费等)
18000万元。
3. 合作办学上缴收入600万元。
4. 经营收入2000万元。
5. 其他收入2400万元。
6. 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2000。
(二)2017年支出预算说明
2017年,内蒙古师范大学部门预算总支出为67929.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61939.4万元,项目支出3990.1万元,经营支出2000万元。具体情况详见预算表。
(三)“三公经费”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说明
2017年,内蒙古师范大学“三公经费”公共预算财政拨款50万元,主要是因公出国(境)费用,包括国际学术交流、师资培训、科研及对外公务活动等支出。
内蒙古师范大学
2017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