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师范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日期:2018-11-06] 来源:   作者: [字体: ]

内蒙古师范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自治区《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内人发〔2007〕131号)、《关于转发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内人发〔2007〕165号)、《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内人社字〔2010〕112号)、《关于自治区直属高等院校岗位设置有关问题的复函》(内人社办函〔2010〕49号)、《关于内蒙古师范大学及附属中学岗位设置管理方案批复》(内人社办发〔2010〕380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区直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实施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10〕190号)等文件精神,学校从实际出发,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一)学校实施岗位聘任时,具有事业编制且在岗工作的教职工,均适用本办法。

(二)2006年7月1日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之后至学校首次完成岗位聘用期间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也适用本办法。

二、岗位类别及控制比例

(一)学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非教师岗位。

(二)学校岗位总量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我校的编制数和实际情况进行核定。

(三)学校设置的岗位控制比例: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岗位总量的73%,其中教师岗位总量不低于岗位总量的58%;管理岗位不超过岗位总量的19%;工勤技能岗位占岗位总量的8%。

三、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

(一)专业技术岗位

1.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正高级岗位分四个等级,副高级岗位分三个等级,中级岗位分三个等级,初级岗位分为三个等级。其中,正高级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教师岗位中,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所占教师岗位总量的比例分别是16%、30%、39%、15%。

教授岗位中,二级岗位、三级岗位、四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1:3:6;副教授岗位中,一级岗位、二级岗位、三级岗位的结构比例2:4:4;讲师岗位中,一级岗位、二级岗位、三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3:4:3;助教岗位中,一级岗位、二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5:5。

3.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中,正高、副高、中级、初级所占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比例分别是5%、35%、45%、15%。

非教师专业正高岗位中,二级岗位、三级岗位、四级岗位的结构比例按0:3:7控制;副高级岗位中,一级岗位、二级岗位、三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2:4:4;中级岗位中,一级岗位、二级岗位、三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3:4:3;初级岗位中,一级岗位、二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5:5;初级岗位中的员级岗位不设比例。

(二)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分为八个等级,按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岗位。

各级管理岗位的数量,按照干部权限进行设置。

(三)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五个等级,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工勤技能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普通工岗位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分别为1%、4%、20%、50%、20%、5%。

(四)特设岗位

特设岗位是指学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特别需要,为完成工作任务急需聘用高层次人才,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设置的非常设岗位。

特设岗位不受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四、岗位聘任

(一)聘任原则

1.坚持按需设岗的原则。根据学校的实际、学科和师资队伍建设需求,按上级下达的各类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确定各类各级岗位数量。

2.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专业技术高级岗位要向重点建设学科和教师岗位倾斜,兼顾各类岗位的平衡协调发展。

3.坚持稳步推进的原则。从学校的现状出发,通过岗位聘任,全面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要争取让每一位教职工都能聘任到其适合的岗位。对确不能上岗的教职工,采取培养、培训措施使其尽快达到上岗要求。要有效避免和化解岗位聘任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稳步有序推进岗位聘任工作。

4.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精心组织、准确测算,为学校的可持续发展留有适当的岗位数量,为人才队伍建设的长远发展提供保证。

5.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岗位聘任工作中要公开岗位数量,明确岗位聘任条件,规范工作程序,广泛接受教职工监督,公开、公平、公正地完成各类岗位聘任工作。

(二)各类岗位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满足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近三年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三)聘任组织

学校成立岗位聘任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岗位聘任的领导工作。

学校岗位聘任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教师岗位聘任工作组、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组、管理岗位聘任工作组、工勤技能岗位聘任工作组、岗位聘任申诉受理工作组。

各学院、各部门成立本单位岗位聘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岗位聘任工作。

(四)聘任程序

1.公布岗位。各学院(部门)公布本单位各类各级岗位数量、岗位职责、岗位聘任条件等事项。

2.个人申请。教职工根据岗位聘任条件,选择适合自己的岗位,填写《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个人申请表》,并提交所在单位岗位聘任领导小组。

3.学院(部门)审核推荐。各学院(部门)岗位聘任领导小组受理本单位教职工个人申请;按照学校下达给本单位各级教师岗位数,根据教师岗位聘任条件,审核推荐各级教师岗位拟聘用人选,并将相关材料报学校教师岗位聘任工作组;审核本单位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应聘人员申请材料,报学校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组;审核本单位管理岗位应聘人员申请材料,报学校管理岗位聘任工作组;审核本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应聘人员申请材料,报学校工勤技能岗位聘任工作组。

4.认定聘任资格。各相关岗位聘任工作组分别受理各学院(部门)推荐的岗位应聘材料后,对应聘人员聘任资格进行认定,汇总后提交学校岗位聘任管理委员会。

5.确定拟聘人选。学校岗位聘任管理委员会通过讨论、评审或表决等方式,确定各类各级岗位拟聘人选。

6.公示。拟聘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人选由学校进行公示,其他岗位拟聘人选由各学院(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若有异议者,可向学校岗位聘任申诉受理工作组提出投诉或申诉。

7.报批备案和签订合同。学校将各类各级岗位拟聘人员名册等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劳动人事部门进行核准批复后,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8.兑现工资。对聘用合同进行鉴证后,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工资审批手续,兑现工资待遇。

(五)聘用合同、考核及聘期管理

1.学校与聘用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一式三份,学校人事处和聘用人员各执一份,一份装入聘用人员个人档案。岗位聘用期限一般为三年,首次聘用合同期限为从完成岗位聘任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接近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在岗实际年限聘用。

2.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在聘期内受聘人员应自觉按照聘用合同条款,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任务。各学院(部门)根据聘用合同和学校年度考核工作安排,对受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及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等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聘任期满,学校岗位聘任管理委员会对受聘人员完成岗位职责情况进行全面考核,作为下一轮岗位聘用的依据。

3.受聘人员自聘用之日起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相应岗位工资待遇。

4.在聘期内,学校岗位管理聘任委员会根据各类各级岗位数,以及受聘人员资历、业绩成果、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和职务变动等情况,定期开展岗位晋级聘用工作。

5.对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受聘人员,学校岗位管理聘任委员会有权在聘期内对其予以解聘或低岗聘任。受到解聘或低聘的人员不再享受原聘岗位工资标准待遇。

五、有关要求和说明

(一)2006年7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和相应岗位等级的聘用条件,按照规定聘用程序,向退休前所在单位申请相应岗位等级。经学校批准后,按新的岗位等级确定国家工资标准,重新计算退休费,与在职人员同步兑现。

(二)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所涉及的科研项目、论文、专著、教材、专利、奖励等业绩的认定时间为:本人受聘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至2010年12月31日,2006年7月1日之后办理退休手续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所涉及到的业绩认定时间为退休前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时间至2010年12月31日。

(三)专业技术人员任职年限起算时间为本人受聘现专业技术职务之月至2010年12月。

(四)对出国未聘人员,其岗位等级按现职务相应最低岗位等级执行,回国后根据其任职年限、实际业绩重新聘用;对待分配人员,按其现职务相应的岗位等级执行。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相关附件:1.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2.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3.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4.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附1:

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为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科学规范的教师队伍,根据《内蒙古师范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岗位设置原则

(一)各单位的教师岗位数量和结构比例,原则上按照学校下达的编制数与岗位设置管理的相关规定确定,并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聘用上岗。

(二)教师岗位人员是指具有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三)教学科研与学科建设相结合。以学科建设为中心,关注重点学科,对基础学科、新兴学科进行适当扶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使各类岗位职责、任务及目标密切相关,保证学科建设的需要和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工作业绩与资历相结合。强化业绩导向,形成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竞争激励机制,同时兼顾资历和工作业绩,鼓励以老带新,促进青年教师的成长。

二、岗位基本职责

(一)教授岗位的基本职责

1.承担教学工作,完成学校额定的教学工作量,并且每学年须系统地承担至少2门普通本科生或研究生课程。

2.承担科研工作,完成学校要求的科研工作量,组织、领导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学术科研团队完成科研项目。

3.指导本专业的教育教学改革、学科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等,并提出建设性意见;聘期内指导本学科的中青年教师。

(二)副教授岗位的基本职责

1.承担教学工作,完成学校额定的教学工作量,并且每学年须系统地承担至少2门普通本科生或研究生课程。

2.承担科研工作,完成学校要求的科研工作量,作为主要成员参加学术科研团队完成科研项目。

3.参与指导本专业的教育教学改革、学科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指导本学科年轻教师。

4.积极参与学校和院系的各类活动,对学校和院系的建设与发展提出积极的意见和建议,完成学校和院系规定的其他工作。

(三)讲师岗位的基本职责

1.承担教学工作,完成学校额定的教学工作量,并且每学年须系统地承担至少2门普通本科生课程。

2.承担科研工作,完成学校要求的科研工作量。

3.参与本专业的教育教学改革、学科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等。

4.担任班主任或兼职辅导员工作,指导学生进行实践教学活动。

5.积极参与学校和院系的各类活动,对学校和院系的建设与发展提出积极的意见和建议,完成学校和院系规定的其他工作。

(四)助教岗位的基本职责

1.承担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组织课堂讨论等教学工作,以听课等方式学习主讲教师的教学方法;经本单位批准,担任部分课程讲授,完成学校额定的教学工作量。

2.担任班主任或兼职辅导员工作,指导学生进行实践教学活动。

3.积极参与学校及院系的各类活动,对学校和院系的建设与发展提出积极的意见和建议,完成学校和院系规定的其他工作。

三、岗位聘任基本条件

(一)身心健康,师德优良,作风正派,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二)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具备教师岗位的任职能力。

(三)圆满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和科研任务,并指导学生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

(四)任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

四、教师高级职务岗位聘任条件

教师高级职务岗位的任职条件由任职年限、工作业绩、学术成果、学术荣誉等条件组成。

(一)教授一级岗位人员的确定和任职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教授二级岗位的聘任条件,按照自治区人社厅规定的聘任条件和程序实行。

(三)教授三级岗位聘任条件

1.必要条件

须符合教师岗位聘任的基本条件,并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声誉和学术影响,具有良好的学风和合作精神,在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成绩突出。

2.申报条件

已任正高级职务满8年及以上,在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等方面成绩突出者;任正高级职务满6年以上,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任正高级职务满3年—5年,符合以下条件之二者,均可申报教授三级岗位竞聘。

(1)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2)国家级或自治区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3)国家级或自治区级教学名师奖获得者;

(4)“全国优秀教师”、“全国模范教师”或“全国师德标兵”称号获得者;

(5)“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称号获得者;

(6)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获得者;

(7)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获得者(排名前2名);

(8)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或人文社会科学,排名前2名);

(9)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获得者(排名前2名);

(10)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或自治区“321人才工程”一层次人选;

(11)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

(12)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教育部各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全国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国家一级学会、二级学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自治区一级学会会长(理事长);

(13)全国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奖指导教师;

(14)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获得者;

(15)国家或自治区特色专业、品牌专业、精品课程、教学团队项目负责人;省部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基地)负责人;

(16)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含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获得者。其中一等奖排名前3名,二等奖排名前2名;

(17)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获得者(排名前3名);

(18)高等教育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获得者(排名前3名);

(19)自治区音乐、美术和体育等领域重大成果奖获得者;

(20) 任现职期间主持完成国家级重点科研项目或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一项;

(21) 任现职期间主持完成国家级一般科研项目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累计2项;或省部级一般科研项目4项;

(22)担任博士生导师;

(23)任现职期间,主编(或翻译,排名第一)出版国家级规划教材1部;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译著)2部;

(24)任现职期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或发表的论文被SCI、SSCI、EI收录)8篇以上;

(25)获国家发明专利3项以上,且已转化为生产力,取得突出的经济效益。

3.学校发展急需的特殊学科的特殊人才,由学院岗位聘任领导工作小组提名,经学校教师岗位聘任工作组审核,最后由学校岗位聘任管理委员会研究通过,可直接聘任为教授三级岗位。

(四)教授四级岗位的聘任条件

能够履行教授岗位职责,符合教授岗位聘任条件,并具有教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五)副教授一级岗位的聘任条件

1.必要条件

须符合教师岗位聘任的基本条件,并在本学科领域取得较高的学术成就,具有良好的学风和合作精神,在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成绩突出。

2.申报条件

任副教授满12年以上,在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等方面成绩突出者;任副教授满6年以上,要求符合以下条件之二;任副教授满3年—5年,要求符合以下条件之三:

(1)符合教师正高级岗位聘任条件中的任意项;

(2)主持完成国家级或自治区级科研项目一项;

(3)自治区科学技术奖三等奖获得者(个人排名前2名);

(4)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获得者。其中,二等奖个人排名前2名;三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5)高等教育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获得者。其中,二等奖个人排名前2名;三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6)自治区级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获得者;或自治区优秀科技工作者称号;

(7)校级重点学科负责人;

(8)任现职期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论文10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或发表的论文被SCI、SSCI、EI收录)至少3篇。

(9)任现职期间,以第一作者公开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译著)1部;

(10) 获国家发明专利2项以上,且已转化为生产力,取得突出的经济效益。

(六)副教授二级岗位的聘任条件

1.必要条件

须符合教师岗位聘任的基本条件,并在本学科领域取得较高的学术成就,具有良好的学风和合作精神,在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成绩突出。

2.申报条件

任副教授满6年以上,在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等方面成绩突出者;已任副教授满3年—5年,要求符合以下条件之二:

(1)符合副教授一级岗位任职条件中任何一项及以上;

(2)校级精品课程负责人;

(3)担任硕士研究生导师;

(4)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获得者;

(5)高等教育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获得者;

(6)校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获得者(排名前2);

(7)任现职期间主持校级(厅局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

(8)任现职期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论文8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或发表的论文被SCI、SSCI、EI收录)至少2篇。

(七)副教授三级岗位的聘任条件

能够履行副教授岗位职责,符合副教授岗位聘任条件,并具有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五、教师中级职务岗位聘任条件

符合教师岗位聘任的基本条件。

(一)讲师一级岗位的申报条件

1.任讲师职务满10年;

2.在我校工作满三年,并具有博士学位者;

3.任讲师职务满4年以上者,其具体申报条件由所在学院岗位聘任领导小组制定实行。

(二)讲师二级岗位的申报条件

任讲师职务满3年者或具有博士学位者。

(三)讲师三级岗位的申报条件

能够履行讲师岗位基本职责,具有讲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六、教师初级岗位聘任条件

符合教师岗位聘任的基本条件。

(一)助教一级岗位的申报条件

任助教职务满3年或具有硕士学位在校工作满2年者。

(二)助教二级岗位的申报条件

能够履行助教岗位基本职责,具有助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硕士学位者。

七、关于高层次引进人才聘任教师岗位

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应综合考察其学术成就、学术影响、学术资历等因素,并考虑来校前在国内外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经历,根据自治区和学校岗位聘任条件,由学校岗位聘任管理委员会组织确定或申报其岗位等级。

附2:

非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为建设高素质的非教师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为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根据《内蒙古师范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岗位设置

(一)各单位非教师岗位数量和结构比例,原则上按照学校下达的编制数与岗位设置管理的相关规定确定,并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聘用上岗。

(二)设岗范围主要在实验技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图书资料、编辑出版、档案、医药卫生、会计、审计、工程、幼教等非高校教师专业技术岗位。

(三)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从学校教辅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出发,统筹兼顾,优化结构,协调发展,有利于人才培养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的不断提高,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岗位基本职责

根据学校对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实际要求,认真履行现行的各类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和国家规定的相关职业资格准入条件,做好各级各类专业技术工作任务。

三、岗位聘任基本条件

(一)身心健康,品德优良,作风正派,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二)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具有各类非教师岗位的任职能力。

(三)掌握与所聘任岗位相关的专业知识,具有相应的业务技术水平、熟练的技术操作能力和相关的管理能力。

(四)完成本职务规定的教学辅助任务和科研任务及其他工作。

(五)任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

四、非教师高级职务岗位聘任条件

高级职务岗位人员要具有某一学科领域的坚实的基础知识和学术造诣,能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并获得突出的工作成果。

(一)正高级一级岗位人员的确定和任职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正高级二级岗位的聘任条件,按照自治区人社厅规定的聘任条件和程序实行。

(三)正高级三级岗位聘任条件:按照教授三级岗位聘任条件执行。

(四)正高级四级岗位聘任条件:能够履行岗位基本职责,符合岗位聘任条件,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五)副高级一级岗位的聘任条件

1.须符合岗位聘任的基本条件,具有一定的学术成就,在专业技术、社会服务等方面成绩较好。

2.申报条件

任副高级职务满12年以上,承担重要的专业技术工作任务,业绩突出者;任副高级职务满7年以上,要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任副高级满3年—6年,要求符合以下条件之二:

(1)符合副教授一级岗位任职条件;

(2)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省部级科研项目;

(3)获得本专业领域自治区级三等奖以上成果奖励;

(4)获得自治区级先进工作者称号;

(5)任职期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论文6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或发表的论文被SCI、SSCI、EI收录)至少2篇。

(6)以第一作者或独立完成出版学术专著、译著1部;

(六)副高级二级岗位的聘任条件

1.须符合岗位聘任的基本条件,具有一定的学术成就,在专业技术、社会服务等方面成绩较好。

2.申报条件

任副高级职务满6年以上者;任副高级职务满3年—5年,要求符合以下条件之二:

(1)符合副教授二级岗位任职条件;

(2)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校级科研项目;

(3)获得校级科研成果奖励;

(4)任职期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论文4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或发表的论文被SCI、SSCI、EI收录)至少1篇。

(七)副高级三级岗位的聘任条件

能够履行岗位基本职责,符合岗位聘任条件,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五、中级职务岗位聘任条件

(一)中级一级岗位的申报条件

1.已任中级职务满10年,符合岗位聘任的基本条件,专业技术工作、社会服务工作获得好评,可以直接申报中级一级岗位。

2.已任中级职务满4年以上,符合岗位聘任的基本条件,其具体申报条件由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组制定实行;

(二)中级二级岗位的申报条件

已任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满3年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符合现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和非教师岗位聘任基本条件。

(三)中级三级岗位的申报条件

能够履行岗位基本职责,符合岗位聘任条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六、初级岗位聘任条件

(一)初级一级岗位的申报条件

已任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满3年或具有硕士学位在校工作满2年者。

(二)初级二级岗位的申报条件

能够履行岗位基本职责,符合岗位聘任条件,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硕士学位者。

附3:

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一、岗位设置

(一)岗位设置聘任原则

从学校建设教学研究型综合性师范大学的目标出发,按照各级干部管理权限的相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科学合理设置布局各级管理岗位。通过岗位聘任,实现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优化管理队伍结构、增强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二)岗位聘用范围

1.学校在岗在编的党政管理人员,可按照相应级别的聘任条件,参加管理岗位聘任。

2.学校在岗在编的教职工,取得教育部承认大专以上学历,具备管理岗位聘任条件和能力者,可申请聘任相应级的管理岗位。

(三)岗位数量

1.按校级领导实有人数,设置三级、四级岗位数;

2.五级、六级岗位数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岗位数予以设置;

3.七级以下岗位数,由学校组织部、人事处根据全校各单位机构设置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管理岗位总量范围内测算各级岗位数,提交学校岗位聘任管理委员会确定。

二、岗位聘任条件

聘任职员岗位,须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政治理论水平,能很好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责任意识强,办事公正,作风正派,身心健康。近三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聘任各级职员岗位,要求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原则上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级、六级职员,须分别在六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符合学校处级干部任用相关要求,并担任处级干部职务。

七级、八级职员,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符合学校科级干部任用相关要求,并担任科级干部职务。

九级职员,须符合以下任一条件:(1)在管理岗位工作,已享受九级职员岗位工资待遇;(2)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在管理岗位工作三年以上;(3)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十级职员,在管理岗位工作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已经享受十级岗位工资待遇。

三、岗位职责

(一)各级职员岗位基本职责

1.五级职员:主持处级单位党政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全局性工作,落实学校下达的工作任务;根据本单位工作性质,制定管理制度和发展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2.六级职员:协助五级职员开展工作,或分管本单位下设机构的管理工作,或专门负责学院学生管理工作。

3.七级职员:主持科室的工作,或者独立承担某一方面的专门性管理工作。

4.八级及其以下职员:承办具体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二)职员岗位具体职责,由岗位所属学院或部门拟定,经管理岗位聘任工作组审核,报学校岗位聘任管理委员会审定。

四、关于“双肩挑”人员的聘任

(一)由于高校实际工作的特殊性,为保证学校良性健康运转,学校允许受聘人员在各学院和专业性要求高的管理部门,同时兼聘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五、六级职员岗位;允许党政管理人员兼聘五级以上职员岗位和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人员不得兼聘两个岗位。

(二)兼聘两个岗位的工作人员,必须选择其中一个岗位作为主聘岗位,另外一个岗位称作“兼聘岗位”。兼聘岗位不占学校岗位数。

“双肩挑”人员根据个人意愿,自主选择“主聘岗位”,并按“主聘岗位”工资标准享受工资待遇。

(三)受聘两个岗位的工作人员,须按两个岗位的职责进行双重考核。其中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量可减免三分之一。

附4:

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一、岗位设置

(一)岗位设置聘任原则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与聘任坚持优化结构、精干高效的原则。根据上级部门岗位控制总量,按需设岗、以岗聘用,力求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运行成本、提升服务水平。

(二)岗位设置及聘任范围

1.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学校在岗在编的工勤技能人员均可参加工勤技能岗位聘任。

2.工勤技能一至三级岗位数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数的25%。

二、岗位职责

各工勤岗位所属单位根据辅助教学、科研或服务保障工作的岗位性质,就每一级岗位在各个工作环节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和劳动纪律。

三、岗位聘任条件

聘任工勤技能岗位,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能正常坚持工作,很好地完成工作任务,身心健康,近三年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一)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

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通过劳动部门正式考评取得高级技师、技师资格。熟悉本工种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具有现场分析和解决本工种各种难题的技能水平。

(二)工勤技能三级、四级岗位

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通过劳动部门正式考评取得高级工、中级工资格。熟练掌握本工种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具有解决本工种常见问题的技能水平。

(三)工勤技能五级岗位

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四、相关事项

(一)首次岗位聘任时,工勤人员可按所取得的工勤技能等级资格,超岗位聘任相应等级的工勤技能岗位。

(二)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在后续聘任时,不再增加各级工勤技能岗位数量。

(三)根据后勤服务社会化的要求,除政策性安置外,学校不再增加事业编制工勤人。并通过退休、转岗、解聘等渠道缩减工勤技能人员总数,逐步使各级岗位数量能够满足在编工勤人员的岗位聘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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