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师范大学内部职员制改革办法 (试行)

[日期:2018-11-06] 来源:   作者: [字体: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顺应国家事业单位改革和发展趋势,为管理人员建立更为顺畅的职业发展通道,建设一支精干高效、职业化、专业化的管理人才队伍,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职员制度暂行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内部职员制改革实行岗位目标管理,明确岗位及职责,公开竞争、择优上岗、以岗定薪,并实行岗位目标责任考核。

第三条 受岗位职数的限制,内部职员制改革试行期间,实行内部管理,待政策允许和条件成熟后纳入全员岗位聘任管理。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四条 受聘在学校管理岗位、专职从事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在编(含校内备案制)党政管理人员,纳入职员制管理。

第三章 职员岗位

第五条 学校内部职员岗位等级的设置比照国家事业单位职员制等级。学校内部职员岗位设置为五级至十级职员,并保持职员职级和职务等级具有相对一致性。

第六条 管理岗位的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级、科员、办事员,依次对应五级至十级职员。

第七条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内蒙古师范大学及附属中学岗位设置方案的批复》(内人社办发〔2010〕380号),按照学校各类岗位总量的20%确定职员岗位控制数。

第四章 聘用条件

第八条 基本条件

(一)受聘职员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知识,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品德端正,能够很好地完成现任职以来的工作任务。

(二)一般情况下,根据所担任的职务聘用相应的职员等级。

(三)任职时间较长、工作实绩突出者,经严格的聘用程序,也可聘用为比个人所担任职务级别高的职员等级(以下简称“高聘”)。申请高聘职员等级的,要符合以下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的申报条件。

第九条 高聘五级职员条件:担任学校处级副职或受聘六级职员满10年,创新工作思路,承担过学校或学院管理改革任务,工作实绩突出。个人年度考核结果均在合格等次以上,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有1次优秀等次。

第十条 高聘六级职员条件:具有岗位所需的理论和业务基础,独立承担某一方面专门性的工作,能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面向师生的管理服务质量较高。担任科级正职(或七级职员)满12年,个人年度考核结果均在合格等次以上,且近6年内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在2次以上。

第十一条 高聘七级职员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某一方面专门性工作,服务质量好。担任副科级职务(或八级职员)5年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参加工作满6年,且近3年内年度考核结果至少有1次为优秀等次。

第十二条 高聘八级职员条件:工作态度端正,服务质量好,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在九级职员岗位工作满6年,且近6年内年度考核结果有1次为优秀等次;或取得硕士学位满2年。

第十三条 高聘九级职员条件:工作态度端正,服务质量好,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在十级职员岗位工作满6年。

第五章 待 遇

第十四条 所聘职员等级与担任职务级别相一致的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学校绩效工资。

第十五条 高聘职员等级的工作人员,按高聘等级享受学校的绩效工资标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等仍与所担任职务级别相一致。

第六章 聘 用

第十六条 职员聘用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职员岗位聘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职员岗位聘用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学校职员岗位的设置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下设职员高聘等级评价专家小组(以下简称“学校专家组”),负责对申请高聘职员等级的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评价。

各二级单位成立本单位职员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职员岗位条件设置和职员聘任的申报及推荐工作。

第十七条 聘用程序

(一)学校在定编的基础上核定各二级单位职员岗位数;

(二)申请聘用职员岗位工作人员应先向所在单位提交聘用申请;二级单位应成立职员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并对本单位各级职员岗位职责和岗位聘用具体条件予以明确,确定本单位职员岗位聘用推荐人选,对申请高聘职员等级人员进行条件审核并进行公示后,组成专家组进行评定,将评定结果及申报材料报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二级单位职员聘用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将申报高聘职员等级人员材料提交学校专家组进行考核评定。

(四)学校专家组采取民主测评、走访考核等多种形式对申请人员工作情况进行全面了解,最终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确定是否同意申请人高聘职员等级,并对高聘等级人员名单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领导小组。

(五)学校领导小组确定各级职员岗位聘用人选后,发文聘用。

第七章 聘期及考核

第十八条 职员聘期为四年。职员聘期内参加年度考核,聘期届满参加岗位聘期考核。

第十九条 担任学校副处级及以上职务的职员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考核;担任科级职务及以下职员与学校其他类型岗位工作人员同期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职员年度考核等次在合格以上的,方可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高聘等级职员年度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者,从次年起不再予以高聘,并按考核有关规定处理;所聘等级与职务一致的职员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按考核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职员聘任期满后,经考核后重新参加聘用。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纳入职员制体系管理的工作人员,参加职员职级的聘用与高聘,除岗位执业需要外,一般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务的聘用与晋升。

第二十三条 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被任命为副处级以上管理干部,继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者,不得参加职员职级高聘。

第二十四条 曾受聘专业技术职务,按专业技术职务享受工资待遇的管理岗位工作人员,在放弃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之前,不得参加职员职级高聘。

第二十五条 学生思想政治辅导员纳入职员管理,同时也可参加专业技术职务晋升。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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