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师范大学
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14〕15号)精神,为不断完善“党政领导主管、职能部门统筹、相关部门配合、学院主抓落实、全员参与就业”的工作机制,建立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激励机制,健全科学化、制度化的就业指导服务体系,进一步促进我校毕业生充分就业、高质量就业,积极自主创业,学校结合实际,对《内蒙古师范大学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内蒙古师范大学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奖励办法(修订)
2015年7月15日
附件
内蒙古师范大学
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奖励办法
(修订)
第一条 为不断完善“党政领导主管、职能部门统筹、相关部门配合、学院主抓落实、全员参与就业”的工作机制,建立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激励机制,健全科学化、制度化的就业指导服务体系,进一步促进我校毕业生充分就业、高质量就业,积极自主创业,学校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并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针对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设立如下奖项:
(一)就业率奖;
(二)考研率单项奖;
(三)就业创业工作先进集体奖;
(四)就业创业工作先进个人奖;
(五)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援助;
(六)自主创业毕业生创业奖励及扶持。
第三条 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考评奖励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和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评定由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每年考评、奖励一次,所有评定数据截止9月1日。
第四条 就业奖励的发放。
初次协议就业率达到90%以上的学院,按初次协议就业毕业生每生70元的标准发放;初次协议就业率达到80%以上的学院,按初次协议就业毕业生每生60元的标准发放;初次协议就业率低于学校初次协议就业率的学院,按初次协议就业毕业生每生20元的标准发放。
初次协议就业率低于80%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学院,按初次协议就业毕业生每生40元的标准发放:
(一)初次协议就业率高于学校平均就业率;
(二)初次协议就业率比上一年提高20%以上。
初次协议就业率前五名的学院授予就业率单项奖,第一名奖励5000元,第二名奖励3000元,第三至五名奖励1000元。
第五条 考研率居于全校前三名的学院,均可获得考研率单项奖,按一、二、三名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
第六条 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先进集体、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先进个人根据学校学生工作评估结果产生。学校为获得就业创业工作先进单位和单项奖的学院颁发奖牌和奖金,为就业创业工作先进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我校教职员工(含离退休)符合以下条件者,可评为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先进个人:
(一)在学校或学院与用人单位建立就业创业基地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且正式签约就业创业基地达3个以上或联系用人单位3家以上,并使毕业生成功签约10人以上的;
(二)在毕业生思想政治教育或就业创业指导工作中效果显著、成绩突出或做出其他贡献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评选为就业创业工作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
(一)以扣发毕业证、学位证、报到证等方式要求学生提供就业协议、就业证明等材料的;
(二)虚报、迟报就业材料或数据的;
(三)毕业生离校过程中出现违法、违纪事件的。
第八条 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毕业生于当年7月1日前考取研究生或协议就业的,学校根据其就业质量,给予个人200—300元的补贴。家庭经济特殊困难毕业生的界定以毕业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为准。
第九条 学校视自主创业质量和成效给予自主创业应届毕业生1000—5000元的奖励。自主创业并带动其他应届毕业生就业的可适当追加奖励,最高奖励10000元。带动其他毕业生就业的以毕业年度9月1日前签订就业协议为准。毕业生需提供创业相关材料。
第十条 就业工作集体奖项的奖金是学院就业创业工作经费的主要来源,也是学校“以奖代拨”向学院划拨就业创业经费的基本方式,应主要用于就业指导、就业市场开拓与就业基地建设、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等支出,不得用于联系、接待用人单位的招待和礼品支出。就业创业工作先进个人奖的奖金直接发放给获奖个人。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各项就业率、考研率和毕业生就业创业情况以自治区教育厅9月1日就业系统统计数据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