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师范大学自治区奖学金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1-10-26] 来源:   作者: [字体: ]

各学院、各部门:
    《内蒙古师范大学自治区奖学金评选暂行办法》已经 2021 年第 20 次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1 年 10 月 16 日



内蒙古师范大学自治区奖学金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实施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 学资助政策的意见(内教办字〔2021〕56 号)精神,为认真做 好自治区奖学金的评选工作,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党委学 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自治区 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自治区奖学金评选和组织工 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 作处)。
第三条 各学院相应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分管教 学工作的负责人、学工办主任、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组 成的学院自治区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自治 区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三章 评选条件和奖励标准
第四条 评选条件
(一)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普通本专科学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本学年 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积极要求进步,进取心强,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能 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六)评选年度素质测评各项成绩排名不低于班级前 20%, 有补考或重修的学生不得参评;
(七)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 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五条 奖励标准
自治区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
第四章 名额分配及评选程序
第七条 名额分配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自治区 下达的自治区奖学金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将自治区奖学金 名额下达到各学院。各学院根据本办法和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 学院的评选细则,评选细则中须包含自治区奖学金的名额、评选 办法、参评资格、申请、初选、推荐等内容,评选办法要在全院 范围内进行公告。
第八条 评选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自治区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向学院 提出书面申请。
(二)学院评选。各学院自治区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按 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自治区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 选,初步确定获得自治区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在全院范围内予以 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 3 天,最后根据公 示结果填写《自治区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并报学生工作 处。
(三)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审查。党委学生工作 部(学生工作处)认真审查各学院上报结果,并报学校自治区奖 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
(四)校审定、公示。学校自治区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 审定后,在全校公示获得自治区奖学金候选人名单,接受广泛监 督,公示时间不少于 5 天。
(五)学校上报。学校根据公示结果,确定获得自治区奖学 金最终名单,将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教育厅。
第五章 评选要求
第九条 自治区奖学金的评选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 优的原则。
第十条 自治区奖学金实行等额评选,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自治区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国家 励志奖学金、自治区励志奖学金不能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 在申报自治区奖学金时,严禁弄虚作假,一经查 实,追回已发放的奖学金和证书,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 分。
第六章 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各学院要高度重视自治区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坚 持评选条件,切实把自治区奖学金的评选与学生思想品德、学习 成绩、体育锻炼、劳动教育、遵守校纪校规、学年总结鉴定等各 方面情况结合起来。
第十四条 各学院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对学生进行有组 织、有计划的思想政治教育,激励广大学生坚持德、智、体、美、 劳全面发展,不断促进高素质创新型人才的成长,努力使其成为 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五条 各学院要认真做好自治区奖学金获得者的教育 与引导工作,监督、指导他们合理使用自治区奖学金,全面了解 和掌握获奖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学生工作部 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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