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师范大学自治区励志奖学金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1-10-26] 来源:   作者: [字体: ]

各学院、各部门:
    《内蒙古师范大学自治区励志奖学金评选暂行办法》已经 2021 年第 20 次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1 年 10 月 16 日




内蒙古师范大学自治区励志奖学金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自治区励志奖学金的评选管理 工作,根据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民政厅、自治 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实施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资 助政策的意见》(内教办字〔2021〕56 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助条件及标准
第二条 自治区励志奖学金是为激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 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一)奖助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上学年思想品德被评为优良;
4.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必修课和选修课程全部及格或及 格以上,学业成绩排名在班级前 40%;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本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 难的学生;
6.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 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
7.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奖 学金、自治区励志奖学金不重复享受。
(二)自治区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4000 元。
第三章 名额分配及预算额度
第四条 每年 9 月份,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根据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自治区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 达我校评选名额和金额。
第四章 申请、评选和发放
第五条 自治区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选;
第六条 自治区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应遵循自下而上、逐级推 荐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最符合条件的学 生获得奖励和资助。具体程序是:
(一)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依据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下达的名额和预算,拟定评选通知并在校园网上公布。各 学院按照通知要求,做好相应的宣传、申请、评选工作,确保评 选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如实说明申请 事由。
(三)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 并按评选通知的要求,在申请者中进行等额评选,确定名单,将 评选结果上报学院学生工作组审核。
(四)学院学生工作组认真审议上报材料,确定名单,并在 本单位公示 3 天,若无异议,由学院组织学生填写《自治区励志 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 1),学院学生工作组负责人在其申请 表上签署意见后进行留存。评选出获奖助的学生需在本科生奖助 系统中申报,学院在系统中审核确定名单后报学工部(学生工作 处)。
(五)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进行审核汇总,在校 内公示 5 天,若无异议,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最终 确定受奖助学生。
第七条 学校每年根据自治区教育厅通知完成评选,并将结 果上报。学校收到自治区划拨经费后,将自治区励志奖学金以银 行转账的方式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 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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