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各部门:
学校结合实际,对《内蒙古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内蒙古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修订)
2019年9月2日
附件
内蒙古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国家各项资助政策,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自治区教育厅等七部门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内教财字〔2019〕37号)和《关于落实取消一批证明事项工作的通知》(内助学中心〔2019〕23号)等文件精神,学校结合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公正性,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三)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通过主动申请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建立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
(一)以分管校领导为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学工部(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及名额分配;
(三)各学院应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工作小组”),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与就业办公室主任为副组长,团总支书记、班主任(或辅导员)为成员,负责组织和审核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四)各班级应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以下简称“评议小组”),以班主任(或辅导员)为组长,班长为副组长,班委会、团支部委员和学生代表为成员,成员不少于本班学生总人数的10%。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班级评议小组,具体组织本班民主评议,确定班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学生是否属于建档立卡困难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国家和自治区级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物价水平以及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上学人数、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情况、家庭成员身体状况等。
各学院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时,不得要求学生提供其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贫困证明),更改为申请人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等级及比例
第六条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状况,通过民主评议的方式认定困难档次,分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
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级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
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上学费用。
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
第七条 根据我校学生实际,比例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占在校生人数的40%以内,其中:特别困难学生约占8%、比较困难学生约占12%、一般困难学生约占20%。各学院根据各班级学生实际,可适当调整比例,但学院总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学院在校生人数的40%。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程序
第八条 本人申请及认定评议小组评议
为保护个人隐私,不得进行家庭情况演讲。老生向评议小组递交书面申请,并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新生录取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随《录取通知书》一并邮寄。新生报到时,将填写好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交学院学生工作与就业办公室备案。学生应在每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开展时,向评议小组组长提交如实填写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表)。评议小组组长参照认定依据,认真核实学生提供的材料,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组织评议小组研究讨论。
各评议小组,要严格根据个人申请和申请人平时生活消费情况、个人诚信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并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经评议小组组长审核签字后,连同认定工作情况报告一并上报所在学院,学院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留存。
第九条 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
各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应对各班级(或年级)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是否经过民主评议等情况进行核实。坚决杜绝均摊名额、逐年普惠、向学生干部政策倾斜等现象的发生。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及认定档次,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一般为3个工作日),并接受师生监督。如有异议,认定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无异议的,由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汇总表、学院认定工作情况报告上报学工部(学生工作处)勤工助学管理科,同时建立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认定工作情况报告应涵盖以下内容:学院学生总数;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评议过程;评议结果;各档次学生数;认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学院意见和建议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条 学工部(学生工作处)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学工部(学生工作处)勤工助学管理科对各学院报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包括认定过程、档次、比例、所反映的情况)进行审查和汇总,拟确定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并报学工部(学生工作处)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工部(学生工作处)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无异议后上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如学生对学院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工部(学生工作处)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复议。学工部(学生工作处)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一条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学工部(学生工作处)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上报的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在校园网公示5天,无异议后确定最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同时,学工部(学生工作处)勤工助学管理科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生和监护人未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或未按规定、时间要求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二)学生或监护人未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的,提供相关材料不真实的;
(三)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
第六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开学初进行一次,每学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保留一年。如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再次递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进行重新认定。各学院要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诚信档案,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的情况。
第十四条 平时考核与审查。学工部(学生工作处)勤工助学管理科及各学院要从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家访、查阅资助诚信档案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取消其各类资助资格,收回资助金,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学生申请本学年各类资助项目的必要条件。
第十六条 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上进,被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日常表现良好,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规定,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现象;
(三)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勤奋;
(四)诚实守信,思想品德良好;
(五)生活节俭,不铺张浪费。
以上内容要记录在学生个人诚信档案内,诚信档案良好以上,方可获得受助资格。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本、专科学生。
第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落实国家资助政策、确保资助工作落到实处的基础性工作。在认定过程中,要科学认定、规范管理,各级认定机构务必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严格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工作程序进行认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工部(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内蒙古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校发〔2017〕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