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处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学校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下列情况:
(一)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期的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被取消入学资格;
(二)具有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籍,或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期的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三)曾具有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籍的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给予退学处理。
第三条 学生对同一处理决定的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的申诉申请。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
第五条 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并任命其成员。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共由九名委员组成,其中一人为校级领导,三人为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三人为教师代表,两人为学生代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
第六条 主任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委员会推举副主任一名,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第七条 委员任期原则上为一年,期满可连任。
第八条 因出现委员回避、患病或长期出差等缺席的情况,导致委员会会议出席人数不能达到法定出席人数,而委员会会议又必须限时召开时,学生工作委员会主任可任命与缺席委员属同一代表方面的临时委员。每次委员会议上的临时委员不得超过两人。临时委员在本次委员会议上享有与正式委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对于长期不能参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的委员,由委员会主任提出,学生工作委员会将根据其代表方面,任命其他人选接替其工作。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和研究生工作部,负责接收学生申诉申请、处理日常事务及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名单应当定期面向全校公布。
第三章 学生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本人可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学生应如实填写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申诉申请及复查结论表(见附件)。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申诉申请及复查结论表的日期,以办公室接到满足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的申诉申请文本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超过规定的申诉期限的;
(二)申诉人或申诉事由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的;
(三)申诉人对同一处理决定的申诉次数在一次以上的;
对于不受理的申诉申请,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书面驳回,并说明驳回理由。
第十五条 申诉人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之前,可以撤回申诉申请。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的,可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并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后,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作出复查结论后的3个工作日内,且在接到申诉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复查结论送交申诉学生本人签收。申诉人对申诉处理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如实写明;申诉人拒绝签字的,则由学校工作人员说明拒绝签字的情况,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第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 复查结论应当抄送原处理机构,并以适当形式公布。公布范围不得超过原处理决定的公布范围。
第四章 学生申诉处理工作规则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委员会议时,出席委员的法定人数为五人及以上。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以不公开形式举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要求申诉学生和原处理机构代表到会,以开展必要的查证工作。申诉学生和原处理机构代表因故不能到会的,可提交书面发言材料,并在会上宣读且列入记录。
第二十三条 复查结论作出之前,申诉学生、原处理机构或相关人员不得单独接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施加任何可能妨碍委员公正处理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学生或原处理机构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学校处理过程中的当事人;
(二)与学校处理过程中的当事人或该件事情有关系;
(三)存在其他可能妨碍公正处理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委员会主任决定;主任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集体决定。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任何赞同或反对票数均需超过投票人数的半数。
委员会主任原则上不投票,除非在其他委员所投赞成票与反对票数相同时,方可投票。
委员必须选择赞同票或者反对票,不得投弃权票。
第二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和其他会议决定由委员会主任签字后生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在申诉期间,学校对申诉人的处理决定继续有效,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申诉申请及复查结论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