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师范大学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细则

[日期:2015-10-09] 来源:   作者: [字体: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内蒙古师范大学学分制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现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共81个专业,分属10个门类。

1.哲学学士:哲学

2.经济学学士:经济学

3.法学学士:法学、政治学与行政学、社会学、社会工作、思想政治教育

4.教育学学士:教育学、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小学教育、体育教育、运动训练、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

5.文学学士:汉语言文学、汉语国际教育、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秘书学、英语、日语、俄语、新闻学、广告学

6.历史学学士:历史学、考古学、文物与博物馆学

7.理学学士:教育技术学、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物理学、化学、地理科学、地理信息科学、生物科学、生物技术、生态学、心理学、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

8.工学学士:材料物理、电子信息工程、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工程、烹饪与营养教育、城乡规划、电子商务、材料化学、测绘工程、环境科学、软件工程

9.管理学学士: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会计学、人力资源管理、文化产业管理、农村区域发展、公共事业管理、行政管理、土地资源管理、旅游管理、酒店管理、财务管理、工商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

10.艺术学学士:音乐表演、音乐学、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舞蹈表演、舞蹈学、广播电视编导、动画、美术学、绘画、雕塑、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数字媒体艺术、公共艺术

第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服务,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制度,维护民族团结,品行端正。

2.有学籍的应届毕业生。

3.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且必修课平均绩分点达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理科≥1.90,文科≥2.00的学生。

第四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因各种原因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者;

2. 必修课平均绩点未达到要求者;

3.校学位委员会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其它情形。

第五条 授予学士学位证书的办法

1.由学院对毕业生的成绩和在校表现情况进行初审;教务处组织复审;教务处将复审合格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2.授予的学位如不符合授予条件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核,撤销学位,追回学位证书。

3.教务处负责学士学位证书的注册工作。

第六条 第二学士学位

1.第二学位授予标准与第一学位相同;

2.第二学士学位所学专业必须与原专业是不同科类的其它专业;

3.原专业已学过的课程,提出申请,经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教学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可以免修。

4.学生毕业时尚未修完第二学位规定的学分,可留校续读,继续攻读第二学位。

第七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从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内蒙古师范大学

201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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