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师范大学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章程 (试行)

[日期:2017-04-01] 来源:   作者: [字体: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和《教育部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的意见》(教研〔2014〕5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内蒙古师范大学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研指委”)工作,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确保研究生培养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研指委是我校研究生培养的专家工作机构,负责对研究生培养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审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研指委按照一级学科及专业学位类别(领域)下设若干分委员会。对于只具有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的学科,按照所在一级学科口径设立研究生培养指导分委员会。对于人员重叠较大的两个及以上的培养指导分委员会或导师人数较少的学术型学科可以合并在专业性质相近的其他培养指导分委员会中。

第四条 研指委人数为21—27人奇数,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各分委员会委员人数一般应为不少于5人的奇数,但一般不超过11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1人。各专业学位分委员会还应至少含有2位行业或企业专家。

各分委员会委员一般由所属一级学科负责人、学位点主任和导师代表等组成。由一级学科负责人任分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产生,秘书一般由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兼任。

第五条 学校研指委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研究生院并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 各分委员会受研指委委托开展相关工作,并接受研指委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研指委和各分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可连任。任期内不能正常参加委员会工作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经研指委或各分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其委员职务。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学校研指委工作职责:

(一)审定学校研究生工作改革方案及相关培养政策,监督具体实施情况;

(二)审定学校研究生培养标准、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

(三)评定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开展研究生教学督导,研究和处理研究生培养工作相关事项;

(四)指导各分委员会开展研究生培养相关工作;

(五)深入一线了解研究生培养情况,为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发展规划、教育改革和相关政策问题提供意见和咨询,为推动学校研究生教育与培养工作的改革及发展提出建议和方案。

第九条 各分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制订本学科或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改革方案等相关政策;

(二)组织制(修)订本学科或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标准、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

(三)组织开展研究生中期考核,深入一线对本学科或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课程教学及实践教学进行督导,对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及答辩等各环节进行检查和指导,开展研究生培养质量的自评工作;

(四)研究和处理本学科或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相关事项,对需要及时解决的问题形成书面意见并向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反馈;

(五)了解研究生培养情况,反映广大导师和研究生的意见,就有关研究生教育工作向学校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完成研指委委托、布置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研指委和各分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学校各类研究生培养活动的参与权;

(二)相关会议中各项决议的表决权;

(三)对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享有相应的工作报酬。

第十一条 研指委和各分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公正、负责地履行职责;

(三)参加会议及有关活动,并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章 议事制度

第十二条 研指委会议应每学期召开一次;各分委员会会议可不定期召开,但每学期不得少于一次。会议议题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商定,并根据需要印发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 研指委和各分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评定的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也可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商讨或实名投票的方式。

第十四条 研指委和各分委员会全体会议要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参加方可举行,投票表决以获得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以上票数为通过,表决结果当场宣布。

第十五条 研指委和各分委员会委员均应遵守会议保密制度,如讨论的议题与本人或直系亲属相关,须实行回避。

第十六条 研指委和各分委员会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立旁听席,允许教师、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十七条 研指委和各分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或主任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六章 问题处理

第十八条 各学院应对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提出的督导意见和建议予以充分重视并及时协调解决。

第十 对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在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整改、暂停招生或取消导师资格等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内蒙古师范大学研究生教学督导工作暂行规定》(校发〔2010〕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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