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师范大学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规定

[日期:2016-11-20] 来源:   作者: [字体: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对基本建设资金的科学管理,强化基建财务的管理与监督职能作用,规范基本建设资金投资行为,提高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理顺工作关系,保证基本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师范大学所有基本建设投资工程项目,大型修缮和基础设施改造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依法筹集、使用建设资金,负责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决算的编制,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记录和反映项目建设中所有经济活动,规范财务工作流程,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控制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四条 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决策机构,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对基本建设项目起辅助决策作用。

第五条 基本建设资金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项目核算”的原则。

第六条 财务处是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具体职能部门,在校长的领导下,对学校各项基本建设资金实施会计核算与财务监督。

第二章 基本建设资金预算编制

第七条 基本建设资金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重点、厉行节约”的原则。收入要积极稳妥,支出要统筹兼顾。

第八条 基本建设资金预算由财务处编制。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在本年末将下年度的工程(维修)项目及工程概算及时报送分管校长和财务处,以便在下年度预算中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资金情况,经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立项。财务处对新项目和已完工项目所需资金进行统筹安排。

第九条 基本建设预算经校党委会研究决定,项目和预算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再次审定后方可实施,否则不予安排资金。

第三章 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使用

第十条 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由财务处进行预算安排和收支核算,不得转作他用。

第十一条 财务处具体负责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基本建设资金的来源包括:

1. 财政拨款;

2. 学校自筹资金;

3. 银行贷款;

4. 社会捐赠资金;

5. 其他资金。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一经确立,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在支付基本建设工程款时要向财务处提供如下资料:

1. 工程项目立项报告;

2. 工程项目建议书批复;

3. 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4. 工程项目环评报告;

5. 工程项目招投标资料、中标通知书;

6. 施工许可证;

7. 《政府采购项目批准书》和《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函》;

8. 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监理合同、设计合同等。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资金审批必须符合下列程序:

1. 施工单位根据工程进度提出付款申请(附进度说明),由监理公司、跟踪审计人员和工程项目负责人签字;

2. 财务处基建财务科根据上述审批程序及资料的完整性和票据的合法性审核无误后,办理工程款拨付手续;

3. 财务处处长签批;

4. 分管工程和分管财务的校领导签批;

5. 基本建设前期经费,如设计费、编制费、勘察费等,在报销手续齐全后,由后勤管理处或项目负责人、财务处处长,分管工程和分管财务校的领导签批(视金额大小),再进行支付。

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资金支付审批权限

1. 经年初预算确定的项目资金,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由后勤管理处或项目负责人和财务处处长签批。

2. 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由分管基建校长和分管财务的校领导签批。

3. 100万元以上的须校长签批。

第十五条 基本建设资金的支付

1. 基本建设资金的支付,按照当年的预算安排执行,按核定的支付数开具发票报支,不采取预付款借支。

2. 基本建设资金的支付,以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等有关资料为依据。施工合同应由法人或法人委托人根据中标通知书签署,无法人委托书由其他人员签订的合同视为无效合同,不予受理。合同签署后,不得随意变更,如因特殊情况需对工程项目进行变更的,由工程项目领导小组提出书面报告,经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再由校长签批,同时需另行签署补充协议执行。否则,不能变更并不予支付工程款。

3. 在遵循按工程进度付款的基础上,在工程完工决算前,资金支付不超过合同总额的75%。工程项目完工决算审计后,资金支付不超过工程总额的90%。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并确无质量问题的方可支付质保金。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部门不予支付工程款。

1. 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2. 未经学校研究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或变更的项目;

3. 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内容的项目,或合同文本签署不完整、不规范的项目;

4. 资料不完整、手续不齐备,程序不规范的项目;

5. 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项目。

第十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财务部门,本着“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对以前年度的基建往来资金及暂付款项进行及时清理,久拖不报的暂付款(不超过三年)要按《暂付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借款人责任。

第十八条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后勤管理处要及时向监察审计处上报相关材料,监察审计处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工程项目及时办理审计决算,财务处根据工程验收报告和审计结果确定的价款,扣除工程项目所用的水电费、审计费等由施工单位负担的费用并结算项目资金,同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内蒙古师范大学基建财务管理规定》(校发〔1998〕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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