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师范大学经费支出审批规定

[日期:2016-11-20] 来源:   作者: [字体: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经费审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合理控制各项开支,规范经费支出范围和审批程序,进一步落实经济责任制,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务处作为学校一级财务管理机构,在校长的领导下,对学校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对各项经费支出进行核算、监督。

第三条 经费支出审批规定是学校经济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校内各级领导干部应认真学习贯彻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及我校相关财务制度,按照“事权和财权统一”的原则,既按规定行使领导职权,确保事业任务的完成,又按规定承担经济责任,确保国家和学校利益不受损失。

第四条 学校的各项经费支出,根据资金性质和额度大小划分审批权限,分级审批、分级负责。校领导、各单位财务负责人及科研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审批权限内对所辖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负责。

第五条 经费支出实行逐级审批制度,对于大额资金支出实行集体决策,即分管校长、校长“双签”审批制度。

第六条 各项经费支出须严格按照学校年度事业经费预算、科研合同(计划书)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执行。预算、合同、计划范围内手续完备的正常开支,由财务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超出预算范围的开支,各经费使用部门须事先将经费预算情况报送财务处,经分管校长、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长审批后,视当年经费收入情况适当增补预算;未列入预算的支出需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决定;超出合同(计划书)范围的科研项目费支出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章 经费支出的审批

第七条 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

根据经费性质的不同,审批权限如下:

(一)教育事业费

教育事业费是指学校每年用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等经费安排

的预算资金。

学校预算资金依据归口管理的原则确定审批权限。

1.人员支出

人员支出指凡涉及在编人员工资、长期聘用人员工资、离退休人员生活费、津贴、奖金、其他人员支出以及社会保障支出(单位负担部分)等,均由人事处根据国家、自治区及学校的相关政策和规定核定、签批后,财务处进行审核发放。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发生的以上支出须由人事处、财务处处长审批。

对于预算内有固定开支范围和标准且用于人员方面的开支项目,如临时工工资、研究生助学金、遗属生活费、研究生培养费(用于个人支付部分)、探亲费等,由财务处相关科室的负责人依据相关规定审批。

2.公用支出

公用支出主要指用于维持学校教学、行政等工作正常进行的资金。具体审批权限为:10万元以下的支出,由各单位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财务处处长或分管副处长及各分管校长审批;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支出,除由以上领导审批外,还要由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长审批。

3.学生支出

学生支出指各类国家助学金和奖学金、学校助学金和奖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款、减免学费等,均由学生工作与就业指导处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组织评选、核准,经负责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签批后,由财务处负责实施。

(二)科研项目费

科研项目费是指我校教师通过各种渠道获得的科研项目资助资金,包括纵向科研项目费及横向科研项目费。具体审批权限为:4万元以下的(含4万元)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科技处处长或分管副处长、财务处处长或分管副处长审批;4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支出,需经科技处及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的支出,还需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长审批。

(三)基建经费

基建经费是指学校用于改善办学条件而进行的道路、房屋等基本建设的资金(包括大额基建维修费)。具体审批权限为: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支出由后勤处处长、财务处处长审批;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支出,由分管后勤工作及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长审批;100万元以上的支出,还需校长签批。

银行贷款产生的利息支出,由财务处基建财务科科长审核、财务处处长和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长审批。

第八条 经费支出审批的有关要求

1.暂付款应严格按照学校《暂付款借支报销规定》执行。暂付款的审批权限同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相同。已按规定审批程序办理暂付款的支出事项, 如在使用中没有改变借款用途(即原始凭证内容与原暂付款事项一致、金额一致)的,报销时可不再要求校领导进行审批。

2.各项现金支出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按规定可支付现金的事项可以使用现金,其他事项一般不予办理现金付款。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结算起点为1000元,1000元以上的支出应通过银行进行转账(如开支票、电汇等)或公务卡支付。由于特殊原因确需超结算起点、超现金结算范围支付现金的,需事先说明理由并经财务处批准后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办理。

3.各项经费支出须按照审批权限,由相关的经费负责人审批,并注明经费支出的资金渠道(即在什么经费中列支)。

第三章 经费支出报销的有关要求

第九条 购买实物的,除出具合法的原始凭证(一般为发票)外,还须有合格的实物验收单。验收单应有3人以上签字,包括经费负责人、验收人和经办人。属于固定资产的,应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验收手续;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按照《采购法》和学校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第十条 对于加工费、设备购置费、工程(包括基建维修)款等数额较大的支出,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应的合同、工程进度结算书或协议以及验收证明、政府采购手续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转账借款业务应在借据上写明收款单位名称。出纳人员填写支票时所填写的收款单位名称必须与借据、合同、工程决算书、协议一致;报账时,会计人员需检查发票上收款单位印章与原借据所填收款单位名称是否一致。

第十二条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票据存根联或记账联的复印件,并加盖原开出票据单位财务章,在上述复印件不能取得时,应取得原开出票据单位盖有公章或财务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当事人写明情况,并经经费负责人和财务处处长审批后,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并经经费负责人和财务处处长审批后,按照所到目的地直线距离的火车硬席卧铺票价报销。

三年以上的票据一般不予报销,如有特殊情况的,需书面说明有关情况,由经费负责人和财务处处长审批后,方可报销(以前年度已经作废的票据除外)。

第十三条 “三公”经费的支出,须事先经分管校长审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报销时要注明事由、人数并附有相关报告。出国交流、考察、会议、进修学习的,须事先经分管校长、校长或书记签批。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差旅费的报销办法须严格按照《内蒙古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校发〔2014〕87号)执行。

第十五条 国库直接支付报销要求

1.国库直接支付资金需提供的材料:

(1)《政府采购项目批准书》和《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函》。

(2) 中标通知书和施工(采购)合同(设备采购应附采购清单)。

(3)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财政基建资金拨款需提供的材料:

(1) 土建工程:发改委立项批复、可研批复、工程(项目)预算、工程进度表、监理部门出具的工程价款结算清单或监理月报、施工合同、开工许可、财政基建资金拨款申请表等。完工项目还需提供第三方审计报告。

(2) 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立项批复、项目(工程)预算、设备采购合同及清单,财政基建资金拨款申请表。

(3) 费用性开支项目:计划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详细费用支出计划、有关合同或协议、财政资金拨付申请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原《内蒙古师范大学经费开支审批规定》(校发〔2006〕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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