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师范大学 研究生培养费管理和使用办法 (修订)

[日期:2016-11-20] 来源:   作者: [字体: ]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等文件精神,为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强化培养经费投入,确保经费规范使用,学校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划拨标准

(一)一般性培养经费

学术型文科类硕士研究生1400元/生/年;学术型理工科类、体育艺术类硕士研究生1700元/生/年;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1500元/生/年;博士研究生4000元/生/年。

留学研究生的培养经费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及学校有关规定划拨。

(二)实践教学专项经费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专项经费总额为1200元/生。

二、使用范围

(一)一般性培养经费

研究生培养经费专门用于研究生培养工作,具体包括:

1.为研究生举办专题讲座的相关费用;

2.研究生实验费以及参加学术论坛、学术会议、学术型研究生教育实习或社会调查差旅费;

3.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印刷等费用。

(二)实践教学专项经费

1.校外实践导师指导费;

2.实践基地建设与管理费;

3.校内派出的实习实践指导教师交通及生活补贴;

4.研究生交通补贴等。

三、管理办法

(一)学校为各培养单位单独设立“研究生培养费”和“研究生实践教学经费”项目。除农村教育硕士研究生培养经费按两年拨付外,其余类别研究生均按学校规定的学制年限,按照当年在册研究生人数、缴费情况以及划拨标准,将经费划拨到各学院;实践教学经费按照当年应参加实践教学或专业实习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人数及划拨标准,由财务处会同研究生院将经费划拨到各单位账户。

(二)研究生培养费由各培养单位统一掌握。一般性培养经费报销需由学院研究生教育分管院长和院长联合审批;实践教学专项经费除由学院研究生教育分管院长和院长联合审批外,还须报经研究生院审核。

(三)研究生实践教学专项经费须于当年报销。各培养单位可结合实际自行制订实践教学专项经费列支标准,但须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四)研究生培养经费属专项经费,不得用于支付规定以外的项目费用支出,应按照节俭高效的原则专款专用。

(五)研究生外审论文评阅费由研究生院根据具体人数从相关学院研究生培养经费中直接扣除。

(六)除学校拨款外,各单位还应积极筹措资金以补贴研究生培养经费。

四、研究生在校内、校外实习实践期间,我校指导教师的工作量将根据实际情况统一计入绩效工资中。

五、本办法自2016年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内蒙古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经费暂行管理办法》(校发〔2011〕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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