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6-2017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2017-2018学年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7-09-29] 来源:   作者: [字体: ]

各学院学工组:

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及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内教办函[2017]144号)文件精神及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为切实做好我校2017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定依据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选依据2016年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重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内财教〔2016〕1586号)和《内蒙古师范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15]73号)。

二、申请程序

1.学生个人申请:凡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和《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提出申请。

2.各班级进行民主评议,按评选通知的要求,在申请者中进行等额评选,确定资助名单(国家助学金需要确定档次),将评选结果上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班主任、辅导员必须亲自参与本班级的评议工作,不得让学生班长代其主持评选。

3.学院审批: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之后由受助学生本人登陆学生管理信息系统,点击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国家助学金申请,填写相关信息,提交即可,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公示3天,无异议后由学工办老师在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中完成学院审批。

4.学校公示:学生工作处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审核统计后,在校园网首页公示5天。

5.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三、时间安排

1、学生个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及学院审批并公示时间为9月29—10月18日。

2、学校审批并公示时间为10月18日后。

四、上报材料

评审工作结束后,各学院报送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情况报告、《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附件3)、国家助学金评审情况报告、《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附件3)各一份(加盖学院公章、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签字),评审情况报告内容包括:评审依据、评审程序、档次划分、名额分配、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电子版发送至xshc@imnu.edu.cn)。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审情况报告纸质版必须在10月18日前报送,无报送评审材料或不按评审条件评选的,学校不予审批。

此次评选工作要按照《内蒙古师范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15]73号)文件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规范程序,加强监督,认真组织开展此次评审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学院务必在文件要求时间内完成评选、以免影响全校评定工作。

联系人:赛罕校区:徐老师 郑老师 电话:4392411

盛乐校区:乌老师 电话:7381014

附件1:2017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表.xls

附件2:2017年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表.xls

附件3: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xls

学生工作处

2017年9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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